以色列货物进口管理
来源:不详 上传时间:2009-1-2
货物进口到以色列时需接受海关检查,并根据原产地及海关税则号码不同缴纳各种税费。进口关税由财政部关税与增值税司负责制订,具体通关业务由各入境口岸的海关部门负责管理。
近年来以色列逐步减少进口非关税壁垒。但仍然禁止从一些与以色列没有贸易关系的国家进口货物,主要是一些阿拉伯国家、穆斯林国家以及既非WTO成员又未与以色列签订贸易协定的国家。有些产品的进口需事先向工贸部申请许可证,主要包括农产品、食品、医疗产品等等。部分货物进口时必须符合安全、环保、标志等方面的以色列标准(有关内容参照贸易堡垒情况)。
一、清关文件准备
进口货物的货主必须在货物到达后立即或于海关征税员允许的期限内申报。进口报关单使用希伯来语,其附带的文件则不一定。舱单以外的货物(如集装箱、样品等)不需要进口报关单。货物的“报关人”或“货主”可以是货主本人、进口托收人、托收人的注册雇员或注册海关代理等等。
如果各种文件齐备,也可以进行“个人进口”。其程序可以通过海关服务局(Customs Service Bureau)进行。
清关时必须或可能要用到的文件如下文所述;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只要求一些标准的文件。(文件份数的最低要求通常为:进口报关单5份,发票及说明书3份,其它文件1份)
1、交货指示单、航空提单或邮寄提单;
2、运费清单及手续费清单;
3、保险条款;
4、发票;
5、包装单;
6、市场情况表、目录、价格表或其它用于对货物进行确认、分类的文件;
7、供货商(制造商)与进口商之间关于合同条款的来往函件;
8、有关进口许可规定、质量标准的合格证书及文件;
9、普通证书或原产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