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以色列全攻略
来源:商务部网站 上传时间:12-28
一、以色列公司从我国进口的五种主要方式
(一)、设立进口采购公司和代表处。这类公司主要是一些大的跨国集团和大型产品经销连锁店,它们的特点是进口量大,订单长期稳定,对我产品市场熟悉,注重品牌和信誉,包括企业出口和供货能力。除了进口我国品牌产品外,越来越多的采购公司深入到我生产厂家和加工地,在考察企业的生产设备、加工能力和技术水平后,按照OEM(原厂委托加工制造)、ODM(原厂委托设计制造)方式下订单,签合同,并通过的生产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或委托当地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近几年,这类贸易方式发展很快,这些采购公司也逐渐构成了以进口我国产品的主体,也成为我国产品出口以色列的主渠道之一。
(二)、通过展会进口。以进口商在广交会和我国举办的各类产品展会上订货。与会公司有大型采购公司,也有中小企业进口商,还包括一些个体商户。该类进口商的特点是对我国市场和产品有一些了解,但并不熟悉,更多是慕名而来,考察参展制造商和产品,将展会作为进入中国市场的GATEWAY,为其今后进口更多中国产品打好基础。它们对参展企业的形象和产品样品非常敏感,往往在展会上根据样品少量订购部分产品,如该产品在当地市场行销效果不错,便开始大批量进口。对于很多以商来说,广交会是它们进口中国产品不可或缺的盛会,每年广交会上,以商采购踊跃,通过看样成交或交易会后参观厂商,结识很多出口企业。近几年,参加广交会的以商年均超过1200人,有人说,希伯来语已成为广交会的第二大语言,这足以显示以商对广交会的重视。我国很多中小企业通过参加广交会,也将其优质产品推向了以色列市场。
(三)、通过中间商采购。中间商包括代理和经销商两种。中间商采购是以商进口中国产品的主要形式之一。对于不了解中国市场和制造商但又想急于进口和经销价廉物美的中国产品的以进口商来说,通过中间商来进口,无疑是条进入中国市场的捷径。它们省去了很多前期投入和环节,如了解和考察产品市场,货比三家及企业资信等等,在最短的时间内成为了中国产品的进口商。目前国内很多大型综合或专业的外贸公司对国内外市场行情较为熟悉,已成为以商最受欢迎的中间商或代理。以色列当地也有一些大的中国产品代理或经销商,向以中小进口商提供货源和进口渠道。还有不少以商通过很多在以工作和学习过的商人和留学生牵线搭桥,选择中国出口厂商和进口产品。另外,以色列代理和经销商大多与欧美客商和市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我出口企业可通过与这些代理商和中间商密切合作,除了扩大我产品在以市场份额外,而可以把以市场和进口商做为跳板,利用以色列与欧美之间的自由贸易环境及以欧美企业和商界的密切关系,使我国的优质产品和明星企业进入欧美发达国家市场。
(四)、网上进口。近几年,国内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很多以商通过互联网搜索我国产产品口信息和出口商,并采取“B2B”(商家对商家)商务模式采购。对于我出口企业而言,电子商务成本低效率高,可以接触大量国内外客户。其中以商较为熟悉的有关我国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有阿里巴巴(Alibaba.com)、8848网和中国商品网等。其中阿里巴巴网是以进口商最为熟悉、使用最广泛的中国产品网站,在以当地商界有较大影响力。
(五)、华商华人公司采购。以色列华侨较少,华商公司并不多,但也有几家华侨开办的经销公司、店铺及餐馆等,总体规模和进口量都不大。进口产品大多是中国食品、调料、工艺品、中式家具及一些生活杂货用品。
二、我出口企业通过上述渠道选择以商时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在华采购公司。以企业在华的进口采购公司及代表处进口我产品时,往往经过缜密的市场考查和调研,熟悉国内外两个市场,尤其是充分掌握国内市场信息。除了严格要求质量外,它们经常是货比三家,在摸清产品生产成本后,往往在价格上留给我出口企业的利润空间很小。在执行OEM(原厂委托加工制造)和ODM(原厂委托设计制造)方式出口合同时,我企业应严格掌握有利于“安全收汇”的原则,对付款条件如生产定金和结汇方式的采用上应做到慎重和严谨,最好将结汇方式和运输条款紧密结合,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的利益。多采用即期信用证、预付货款、电汇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汇方式相结合等,尽量减少使用托收、货到后x天付款和各种远期付款等方式。
(二)、展会进口。展会进口的特点是买卖双方彼此了解不多,但均想通过首笔交易建立长期合作的关系。我很多出口企业通过展会结识了客户,抓住了商机,通过高质量的产品和重合同守信用的经营理念,赢得了更多订单,不断成长为中以贸易的主力军。同时也有不少我出口企业因交货质量与样品严重不符,或交货延误导致错失销售季节而给买卖双方造成重大损失的。通过展会结识的以商,我企业对其资信状况了解不深,因此经常会有一些诈骗我出口企业的案件发生。在我处接到的国内企业投诉以商案件中,较为典型的案情往往是以商在交易会上看样成交后,开始先付10-15%的订金,在初步取得我出口企业信任后,便开始寻找各种借口将付款方式更改为货到付款或付款交单等。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以商便要求我企业先放单提货后付款,如遭拒绝,便以货物滞留港口要挟我企业降价或折价处理货物等。这些以商行骗的最大特点是首先利用预付少量定金,获得我出口企业初步信任,随后便通过更改付款、运输和交货条款达到控制货物的目的。因为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虽然我企业在多数情况下虽持有全套提货单据,仍然拥有主动权,但往往考虑到因纠纷导致的货物滞留港口费用及退运费用巨大,为将损失减少到最低,常常被迫接受以商一些无理要求,最后降价或折价处理货物而了事。因此,我企业在展会上与以商成交订立合同的同时,尽量采用信用证付款,谨防因丧失主动而上当受骗。
(三)、中间商进口。该类进口渠道问题较多的是以代理或中间商勾结以进口企业欺骗我出口企业。对于代理而言,以代理通过手中的的信息和购货渠道,对我出口产品货比三家,在价格、佣金和回扣上分寸必争的同时,我出口企业还应注意防止他们勾结以进口方参与合同条款的制订及信用证的开立,避免代理在生产、验货、运输、交单等过程中过多干涉和参与,以免双方在上述贸易环节造成误解,对我企业安全收汇产生不良影响。代理主动介入上述环节的意图是企图从买卖双方的矛盾和纠纷中寻找借口,乘机介入,最终使其达到控制货物,并寻找新的买家而赚取额外利润和佣金。江苏某企业与以商曾有一贸易纠纷,就因代理在我出口企业和以进口商间周旋,在货物即将抵达目的港时,向以进口方编造有关货物质量等方面的各种假情报,在买卖双方间制造矛盾,阻止以进口方支付货款,双方因此而陷入了冗杂的法律程序中。此时,代理却利用贸易纠纷事实建议我出口企业降价或在当地处理货物,借帮我企业寻找新客户之名从中捞取巨额佣金和回扣。
(四)、网上进口。我出口企业通过网络向国际市场展示产品信息并获得网上客户信息的同时,通过双方的信息交流、双方的询价、报价等彼此了解对方,了解产品,最终确认产品而下单,再通过确定生产期,交货期,付款条件等,最后完成出货。网络贸易给中以两国企业和商人带来便捷和收益的同时,也存在诚信度低的特点,给许多不法商人以可乘之机,使得正常的贸易行为蒙上了一层阴影。我出口企业还需要在如何识破不法进口商伎俩上下功夫,尽可能的降低网络贸易的风险,减少损失。
(五)、华商华人公司进口。以华商公司进口一般都有自己独特的货源渠道。一般说来,他们熟悉以市场行情,所经销产品多为利润较高且比较抢手的产品。目前,华商公司在双边贸易中所占比重很小,我出口企业可通过华商逐步扩大我出口产品在以市场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