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教程 | 业务经验 | 外贸故事 | 网络营销 | 外贸英语 | 外贸单证 | 外贸财务 | 外贸管理 | 外贸SOHO | 实际案例
货运物流 | 通关商检 | 核销退税 | 出口认证 | 政策法规 | 索赔仲裁 | 国际保理 | 贸易方式 | 商务百科 | 机构组织
位置:中国外贸网 > 外贸教程 > 国际贸易教程 > 浏览文章
第五讲 国际货物的运保险
浏览次数:
学习目标 
通过本讲的学习,要求初步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知识,具体掌握: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共同海损、单独海损的含义及构成条件;保险条款的险别的基本内容。理解保险的重要性及约定保险条款的意义,学会运用以上知识解决问题。
学习单元内容概述 
第一节 海运货物保险 
一、风险和损失(一般了解) 
二、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一般掌握) 
三、海运进出口货物保险的基本做法(重点掌握) 
第二节 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运保险 
一、陆上运输货物保险(一般掌握) 
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一般掌握)
第一节 海运货物保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Ocean Marine Cargo Insurance)是指以海上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承保的风险、承保的损失和承保的费用三方面。 
一、风险和损失 
(一)承保的风险 
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承保哪些风险。海洋运输货物承保的风险可以归结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大类。 
1.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 
海上风险又叫海难,是指船舶及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或附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自然灾害是指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暴风雨、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意外事故是指有偶然的或非意料中的意外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海盗劫掠等
2.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外来风险是指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风险,它不包括由货物自然属性或内在缺陷所造成的必然损失。 
(1)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一般外来原因所导致的风险。如偷窃、渗漏、短量、雨淋、提货不着、串味、受热受潮等。 
(2)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社会政治原因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战争、罢工、交货不到和拒收等。 
(二)承保的损失 
承保的损失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承保哪些性质的损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是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Maritime 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发生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又称为海损(Average)。按货物损失的程度,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按货物损失的性质,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二者在保险业务中均属于部分损失的范畴。 
1.全部损失(Total Loss) 
简称“全损”,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它是指被保险货物(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或指货物毁损后不能复原或完全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或指货物以无法挽回地全部被海盗劫走等。如货物沉没海底无法打捞或水泥被水浸泡后变质、完全丧失原有用途等。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它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或修复、恢复受损货物的费用将超过货值;或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失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将超过残损货物的价值。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是指被保险货物的一部分毁损或灭失。部分损失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GA(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威胁船货共同安全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船长为了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而造成的特殊损失或支出的额外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危难真实存在。 
② 危难必须威胁共同的安全。 
③ 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合理的、额外的。 
④ 挽救措施最后一定要有效果。 
共同海损的分摊(GA Contribution)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均为使船舶、货物和运费免于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而,不论损失与费用有大小,都应由船方、货主和付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的分摊。 
(2)单独海损P.A.(Particular Average)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由于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非属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它是针对共同海损而言的。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均属部分损失,但二者的性质、起因和补偿方法有较大的区别:共同海损的起因是人为有意识造成的,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共同海损要由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损失。 
(三)承保的费用 
承保的费用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物因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产生的费用方面的损失给予的赔偿。 
承保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 
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船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危险时,采取一切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的有效措施而产生的费用,此项费用由保险人补偿。 
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 
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依靠本轮的力量无法摆脱困境,而由第三方采取救助措施,获救成功后,为此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这部分费用由保险人负责。 
3.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主要包括合理的法律抗辩费用和船舱搁浅后检验舱底的费用。法律费用指由于碰撞事故或第三方过失使保险船舶受损,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起诉或仲裁所引起的法律、仲裁费用。船舶搁浅后检验船底如未发现船底损坏,保险人仍应赔付这笔检验费用。 
二、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保险险别是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它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履行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也是保险人承保责任大小和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多少的依据。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 
(一)CIC的基本险别 
根据我国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在基本险别中包括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WPA)和一切险(All Risks, 简称AR)三种。 
1.平安险 
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及其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禁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约”,按该条款规定应有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侯、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上述三种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承保责任的起讫,均采用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简称 W/W)规定的办法处理。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收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二)CIC的附加险别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种类繁多,归纳起来,可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两类: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 
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热、受潮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它只能在投平安险或水债险的基础上加保。但若投保“一切险”时,因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故毋需加保。 
2.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是指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与损失的险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除包括下列战争险(War Risk)和罢工险(Strikes Risk)以外,还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等。 
(三)ICC的六种险别 
1.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s, ICC(A)]; 
2.协会货物条款(B)[Institute Cargo Clauses, ICC(B)]; 
3.协会货物条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s, ICC(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 Cargo);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四)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 (ICC) 
目前采用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新条款是1993年4月1日实施的,与我国现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不一样。在伦敦新条款中,将险别分成六种,即协会货物(A)险、(B)险、(C)险、战争险、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险。前三者是主险,可单独投保,后三者是附加险,一般不能单独投保。在需要时,战争险、罢工险可独立投保。六种新的险别条款中,除恶意损害险之外,其他都按条文性质统一划分为八个部分,即承保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索赔期限、保险利益、减少损失、防止延迟和法律惯例。
三、海运进出口货物保险的基本做法 
(一)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办理投保的人就不同。凡采用FOB或CFR条件成交时,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由买方投保(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s)。凡以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均需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险别和适用的条款投保,并订明由卖方负责办理投保。 
在CIF出口合同的保险条款中,必须订明下列内容: 
1.投保金额,或称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CIF价×110%。 
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CIF进口货价。 
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保险费=CIF价×110%×保险费率。 
进口货物保险费=CIF进口货价×保险费率。 
例题1: 
我国某外贸公司进口成交一批价值为CFR12000美元的货物。现按CIF价格加成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则计算如下:
(1)查保费率表得出一切险和战争险费率分别为0.5%和0.04%,则总费率为: 0.5%+0.04%=0.54%。 
(2)将CFR价值转化为CIF价值,即: 
CIF=12000/(1-0.54%×1.1)=12072(美元) 
(3)得出保险费为:12072×0.54%=65.2(美元)。 
例题2: 
某出口商品CFR天津新港价为1,200美元,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3%,客户要求加一成投保,求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解:CIF=1,200/(1-0.63%×110%)=1,208.37(美元)
保险金额=1,208.37×110%=1,329.21(美元)
保险费=1,329.21×0.63%=8.37(美元)
保险费:CIF—CFR=1,208.37—1,200=8.37(美元)
答:该笔保险业务的保险金额为1,329.21美元,保险费为8.37美元。
2.险别 
凡我国出口以CIF或CIP 条件成交的,通常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行的货物运输的保险险别并根据商品的特点及海上风险的程度,由双方约定投保的险别。 
3.以哪一个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为准 
目前,我国通常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生效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依据。但有时国外客户要求按照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 Clause)为准,我方也可以通融接受。 
(二)出口货物保险的做法 
凡按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一般采用逐笔投保的做法。 
保险公司向出口企业收取保险费是按下列方法计算的: 
出口货物保险费=CIF价×(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在已知CFR价的条件下,保险费还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保险费=CIF价—CFR价 
(三)进口货物保险的做法 
按FOB、CFR和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均由买方办理保险。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和防止出现漏保或来不及办理投保等情况,我国进口货物一般采取预约保险的做法,即与保险公司共同议定平均运费率和平均保险费率,由此得出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
保险金额= FOB(或FCA)价×(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 CFR(或CPT)价×(1+平均保险费率)
这里的保险金额均未加成,如投保人要求加成,保险公司也可接受。
(四)保险单证 
保险单证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也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是被保险人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和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单证是可以转让的。 
常用保险单证有: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又称大保单,它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上述投保单上所述各项内容外,还列有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又称小保单,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其背面没有列入详细保险条款外,其余内容与保险单相同,保险凭证也具有与保险单同样的法律效力。 
1/4页 首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上一篇:第四讲 国际货物运输
下一篇:第六讲 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