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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进出口商品价格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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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实盘价格错报补救成功案 
[案情简介]
欧洲D公司每年都向我国订购较大数量的纺织品,转销西非,大都以美元或人民币计价、支付,由其西非买主直接向我开信用证付款,我公司在收取货款后逐笔向该商汇付3%佣金;有时也有由D公司自行向我公司开证,货物由我直运西非,佣金在信用证中先行扣除的做法。
某年2月我出口公司接获D公司以电传发来的询盘,要求报供规格A的印花织物20万米,并告最快装期、每批起订量与每米德国马克CIF达喀尔价。当时,该品种的内部掌握价格为每米CIFC3%西非口岸0.58美元,按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应合每米DMl.22。可是,由于经办人员一时疏忽,把每米0.58美元误为每米0.58人民币元进行折算,从而算成每米DM0.78,并按此向D公司发实盘20万米。发盘规定:由厂方选定(适销)西非花型(实际为库存现货)3/4月装船;如由买方指定花型,则8/9月装船。在发盘当天,该商即复电接受厂方选花10万米。接着,该商又发来电传表示接受8/9月装的由该商自选花型的10万米。交易达成后,双方又提出要改按CFR净价条件并相应调整单价,公司经办人员正准备按客户要求,制书面合同时,才发现前报价格由于折算错误,每米报低了DM0.44,而20万米共差外汇DM44,000,约占总值的36%。公司当即发电传更正。为留有余地,更正时,报价偏高了每米DM0.02。但当天就收到对方拒绝更正价格的答复,理由是“已经出售”。次日,我方再去电援引上年实际成交价格,据以进一步说明前报价格确系计算错误,同时给予2%的减让。但对方又称:“非洲客户已预付货款,若退还他们,势必中断业务关系”。仍然拒绝接受取消合同或更改价格的要求。鉴于对方一再回避我方关于实际客户的名称和地址的询问,所谓“已经出售”,可能只是对方的一个借口。据此,我方提出:“为解除你们的为难处境,请告知你方达喀尔的客户全名和地址,我们可直接向他们解释并表示歉意。”然而,对方迟迟不作答复,直至隔了十余天并经我方去电催促以后才复电表示同意更改10万米现货合同的价格,并提出了具体更改的意见。以后,在协商调价过程中,我方又主动减让了5%,(按推销印花织物库存现货,当时内部掌握出口价格可有3%折扣故实际减让为2%)同时,还主动提供了一种畅销西非市场的紧俏商品,以表示我方的诚意。最后达成按调整后价格履行10万米现货合同、期货合同不再执行的协议。
[案情分析] 
在上例中,我出口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发了一个20万米的实盘。对这类商品来说,20万米是一笔不小的交易,对发盘中的出口价格,应更加认真对待。对这个商品,公司原有既定的美元掌握价格,现应客户要求改报德国马克价,则应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进行折算。此外,还要考虑德国马克可能趋软的因素再适当加一些价,以避免可能的损失。本案经办人员非但未考虑德国马克可能趋软的因素,而且把内部掌握的美元价误作人民币价,从而导致报低出口价格36%的差错。合同成立后,如果发现这个合同是在一方当事人不慎的情况下订立的,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不能因此而解除不慎的一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和责任,除非经过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宣告合同无效,或者采取包括变更合同条款在内的其它补救措施。本案的主动权虽然在对方,但我出口公司在纠正这笔交易的差错时,经过分析,紧紧抓住了对方的漏洞,始终坚持了不卑不亢的态度,最终还是使对方同意了我方变更价格的要求,既挽回了损失,又未影响客户的正常关系。
几点启示:
(1)抓住问题要害。这笔交易中,对方拒绝改正价格是以货“已经出售”为理由的。所以,及时判断对方是否已将货物出售就成为能否争取改正价格的关键。
(2)巧妙地与对方进行说理斗争。当对方以货“已经出售”为借口,拒绝改正价格时,我方明知这只是对方的一种借口,但我方始终不正面指出,而是顺水推舟,请他代向其客户解释并致歉。当对方又提出“客户已按习惯预付货款”时,我方立即去电请告客户全名和地址,由“我们直接向他们解释并表示歉意”。此时,对方迟迟未能作出答复,后经我方催促,才转变态度,提出了更改价格的意见,从而就变更价格问题开始了具体协商,打破了原先的僵局。
(3)创造良好气氛引导问题顺利解决。双方互作适当的让步,往往是创造良好气氛的标志,适当让步常能促成问题的合理解决。如我方在发现错误提出改正要求时,很快就主动提出“让价”2%,(当时所提的新价有意偏高DM0.02约占2%,为以后让价留了一些余地)对方随后也表示同意对定货的10万米合同另议(实际上是撤销合同);接着,在我方提出要求对方告知客户全名、地址以便直接进行解释后,对方又表示愿就更改价格进行协商,并提出接受较原成交价格高的具体价格意见。这些在对方来说,都是较大让步。在此情况下,我方又主动让价5%(如扣除现货当时掌握可优惠3%,实际让价2%),加上我再同时报供一种畅销货,终于在双方各作让步的良好气氛中,顺利地、也较合理地解决了更改价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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