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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 关于反倾销上下游产业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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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产品具有上下游关系的产业,如何把握反倾销工作的开展是目前我国反倾销调查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对于原料性产品而言,其下游产业可以因该产品的倾销获得廉价的原料从而降低生产成本。如果因为上游的该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使该产品价格恢复到正常价值的水平,则对下游产业意味着原料价格的上升,成本增加。以我国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为例,作为不锈钢餐厨具以及汽车等下游产业的重要原料,日本和韩国厂商近年来一直在中国市场倾销。在我反倾销调查机关对日韩不锈钢冷轧薄板发起反倾销调查并初步裁定之后,从日韩进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的价格开始回升,这意味着国内不锈钢制品下游产业的原材料成本将相应的提高,以致于有的不锈钢下游企业称这是对它们的"致命打击"。
但是,众所周知,倾销是一种极不公平的贸易做法。近年来,由于国外产品的低价倾销,使得中国国内企业被迫让出市场、失去利润、有的企业甚至濒临全面消失的边沿。国外产品的倾销每年给中国至少造成上百亿元的损失,几十万人失业或者潜在失业,倾销不仅使中国原有的产业受损,而且使得中国一些新兴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受挫。因此,不能对国外厂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坐视不理,也不能置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于不顾。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来看,我调查机关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三个要件为:存在倾销、国内产业遭受损害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从立法上讲,上下游产业的利益并不是采取反倾销措施前需要考察的因素,我国反倾销立法中不存在因涉及下游产业利益而限制提起反倾销调查或者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款。但是如上所述,反倾销措施的采取在一定程度上将对下游企业的利益产生较大的影响,这就存在一个产业利益权衡的问题。但如何权衡,法律如何做出反应呢?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笔者在此抛砖引玉,希望与各界有识之士一起探讨。 
一、 上下游产业利益的权衡涉及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对公共利益的考察
在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时,有些国家还要考察是否需要公共利益的干预,而反倾销调查中对上下游产业利益的权衡实际上是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公共利益考察中一个方面。在此问题上,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美国反倾销法律中无需考虑这个因素,而日本、加拿大特别是欧盟的反倾销法律则要求对公共利益进行考察。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在公共利益问题上也有相应的规定。该协议第9条第1款规定:"在全部征收条件都已经满足的情况下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是否按照倾销幅度的全部或者小于倾销幅度,均由进口成员当局决定。本协议所有缔约成员地域内的当局都有权征收反倾销税,如果较少的征税就能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则最好征税额小于倾销幅度。"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较少征税规则"( Lesser duty rule)。该规则的制定,使得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考虑到征收反倾销税违背公众利益时,可以不征收反倾销税或者是通过征较少税以权衡各方面的利益,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上下游产业的利益权衡问题。对于公共利益的考虑问题,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6条第12款还规定:"当局应向受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提供机会,如果产品通常是零售渠道出售的,还要向有代表性的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让它们提供关于倾销、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的有关调查的任何资料。" 
根据世贸组织的上述规定,欧盟在其84/96号反倾销规则中对公共利益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决定是否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时,需要考察是否需要欧盟公共利益进行干预。该规则第21条第1款规定:"关于是否应欧共体利益要求进行干预的裁定,应当建立在对所有的不同利益,包括国内产业的、用户的和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评价的基础上。只有当所有当事人根据第二条都有机会发表他们的意见,才应根据本条做出裁定。"这里的用户就是指下游产业。 
二、 国际反倾销实践在上下游产业利益的权衡中,主要是偏重保护上游国内产业的利益。
如上所述,虽然在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时,有些国家还要权衡上下游产业的利益,但是在这些国家反倾销实践中,主要是偏重保护上游国内产业的利益。至于下游用户产业,因其从倾销中获得的利益不是正当利益,受到保护是有限的或者不予以保护。以欧盟反倾销实践为例,欧盟在1987年对中国的油漆、颜料、清漆和漆刷反倾销案件中,明确表明欧盟产业受到损害,必须采取反倾销措施,其他利益不用考虑;欧盟在1994年对中国的糠醛反倾销案件和其他一些案件中,明确表明:保持国内产业的生产,可以保障就业、避免对进口产品的依赖,因此其他利益无法抗衡;在1988年家佳能公司不服欧盟委员会反倾销裁定诉至欧盟法院的打字机一案中,欧盟法院拒绝接受"对欧盟生产产量不足的企业予以保护不符合欧盟利益"的辩护意见,裁定:欧盟生产厂商由于部分非倾销所造成的原因受到损害的事实,不能作为剥夺该厂商保护其不受倾销损害的权利的理由;在1988年欧盟对日本录音机反倾销案件中,欧盟委员会表示,不能保证消费者将持续获得源自不公平竞争所获得的价格优势,保护国内产业的就业和保持国内产业的立足之处所获得的利益,要压倒因为对录音机征收反倾销税导致进口产品价格上升给消费者所产生的可能的价格不利的利益;在1982年欧盟对中国和北朝鲜的菱镁矿反倾销案件中,确立了一项原则:欧盟产业不退出市场,欧盟不依赖国外的产品的供应,对用户而言是有利的。
三、 由于倾销行为的不公平性以及其本身的巨大危害性,在权衡上下游产业利益时应着重保护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国内产业的利益。
笔者认为,根据各国的反倾销实践做法以及倾销行为本身的巨大危害性,在权衡上下游产业利益时应着重保护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国内产业(也即上游产业)的利益,因倾销所产生的不正当的利益的保护应是有限的或者不予以保护。从长远利益看,上下游产业的利益是一致的。
(一)反倾销措施采取的目的在于纠正国外倾销产品不公平竞争的贸易行为,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会给下游产业带来损害。
如上所述,倾销是一种极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对此,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明确规定:"各缔约国认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某一国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
低价倾销是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严重破坏。反倾销是纠正国外倾销产品不公正竞争的贸易做法,消除倾销造成国内产业损害性的影响。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目的是通过对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不规范的低价倾销行为的制约,来规范正常的贸易秩序,恢复和促进公平竞争。反倾销针对的是以价格歧视方式倾销进口的产品,并不抵制正常的对外贸易,也不会对正当的进口造成障碍。在正常的市场秩序下,每一个合法生产经营的厂商都不会受到损害,因此,反倾销不会给任何合法经营的下游企业带来不利因素。而且只有在正常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国民经济才可能健康发展。 从反倾销实践上看,随着反倾销调查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反倾销措施的采取,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将有所上升。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目的是要使进口产品的价格规范到正常价格水平上,而并不是在正常价格水平上再加一个比例的反倾销税。因此,这种价格的上升是倾销产品的出口价格逐渐回复到正常价值的表现,并非有些下游企业所讲的是价格的"暴涨",也不会这些企业带来所谓的"致命打击" 。
(二)反倾销措施采取后,下游企业价格成本上的压力是由于倾销产品的价格误导造成的。
反倾销措施的采取则对下游产业意味着原料价格的上升,成本增加,使得下游产业有了较大的压力。这一方面是由于很多下游企业受低价倾销产品的影响,在低价格的诱惑下,使用进口倾销产品,而没有使用国内产品,因而对国产产品不了解造成的。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连年来低价倾销产品造成的成本价格误导从而又导致的利润误导造成的。由于国外企业对我国低价倾销产品,造成我国同类产品下游用户的成本价格误导,并由此产生了下游产业重复建设,导致不必要的同行业降低销售价格的竞争。一旦反倾销措施采取,成本价格恢复到合理水平,便使这类企业感到竞争力下降。这一点,在上述我国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一案中就有表现。该案件的申请人之一太原钢铁(集团)公司为开发不锈钢制品市场时,曾于1999年9月份访问了广东省新兴县有关企业,该县唯一的国有企业--广东三A不锈钢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某总经理曾介绍说,过去这个县规模较大的只有三A一家不锈钢制品企业,近几年来,由于看到该行业利润水平较高,该县先后开办了十余家颇具规模的同类企业,造成目前行业恶性竞争十分激烈,投资极大浪费。
可见,国外产品的低价倾销,不仅给中国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造成严重损害,同时也给该产品的下游产业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三)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生产与倾销产品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产业与国内下游消费企业的最终利益是一致的。
倾销的真正动机并不是向中国市场提供价廉物美的商品,而是以不公平的手法夺取中国市场,获得高额利润。尽管中国的消费者因能购买到低价的商品而暂时受益,但最终却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也正是倾销危害隐蔽性之所在。对此1927年国际联盟"国际经济会议"的《最后报告》中也讲到:"倾销问题对于那些采取自由关税政策的各国特别重要,并强调如下事实:消费者虽然可以因倾销在价格上得到某些暂时好处,但毫无疑问,倾销造成了生产与贸易的不稳定状态,因此它形成的有害影响与廉价进口品带来的好处相比,是十分不上算的。"国内的下游消费企业只看到了目前反倾销调查所"引起"的提价损失,而没有认识到被控倾销产品将造成的更大的损失。一旦中国的生产企业在倾销产品的冲击下被迫退出市场,届时占领了国内市场的出口商将不再向中国的消费企业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中国的下游消费企业所遭受的损失将远远大于目前所"引起"的损失。
反倾销措施并不是保护落后,而是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反倾销措施的采取,目的就是要使倍受倾销损害的国内产业得到公平竞争和发展的机会和时间,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进一步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和提高中国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降低生产成本,避免和克服数百亿投资的浪费,进一步加强自身实力,根据下游消费企业的不同需要为其真正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所以,只有在有序和公平的市场条件下,才会有一个公平合理的价格,下游的消费企业才能基于上游的正常竞争而获取最大的利益,消费者也才可以获得真正的实惠。因此,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被控倾销产品的下游消费企业与国内生产产业的最终利益是一致的,反倾销措施将为保护下游消费企业的最终利益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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