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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出口许可证管理及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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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1.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即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逾期货物未能出口的,在计划年度内可到原发证机关换证。
2.下列商品不实行"一批一证"制:
(1)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
(2)大米、大豆、玉米、活猪、活牛、活羊、活家禽、冻牛肉、冻羊肉、冻猪肉、冻家禽、冻乳猪、冻乳鸽、大闸蟹、梭子蟹、粟子、鸭梨、哈蜜瓜、香梨、茶叶、烟花爆竹、卫生纸、抽纱、地毯、原油、成品油、煤炭共27种;
(3)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商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6个月,允许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12次。
3.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发证机关和出口单位都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其证面的有效期一般最迟为当年12月31日。当出口许可证需跨年度使用时,发证机关可在当年将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直接打到下一年度的2月底,不得再延期。
(四)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各类进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此表内容中须申领单位填写的必须逐项不遗漏地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
(2)申领出口许可证联系单,也必须逐项填写并盖申领单位公章;
(3)有效的出口报关合同的正本复印件(必要时须提供正本原件;
(4)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口计划、配额批准文件(正本),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出口计划、配额进行二次分配的批准文件(正本);
(5)第一次申领出口许可证的进出口企业,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进出口经营要的文件、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及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公函;
(6)非外贸单位(指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下同)申领出口行可证,应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公函;
(7)出示领证员证。对尚未实行领证员缺席制度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可凭该企业的公函或本人工作证、身份证申领;
(8)发证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领单位提供信用证(可是复印件,也可是正本原件)和说明情况的信件;
2.各种特殊情况下的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供的文件:
(1)属军民通用化学品,应提供化工部的批件;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供外经贸部的批件;重水应提供外经贸部的批件;计算机应提供外经贸部的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
(2)属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应提供各有关招标委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对无偿招标商品,应提供各有关招标委员会下发的中标证明书;
(3)对设限国家出口外经贸部特定海关凭"双证"验放的纺织类商品,应提供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可是正本,也可是正本复印件);
(4)承包工程带出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供外经贸部批准的项目批件及带出商品的物料清单和承包工程合同;各地方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供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件及带出的许可证商品的物料清单和承包工程合同。需带出的配额有偿招标商品按招标管理规定办理;
(5)进料加工复出口,凡占用或不占用出口配额的商品,国家部委和地方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供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委厅)主管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文件及海关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6)非外贸单位出口货样时,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5000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的,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公函;
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许可证管理的货样,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5000元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7)非外贸单位主办出国展销会所带物品,凡需要在外销售或展后不带回国的,应提供外经贸部批推举办展览会的批件及展品清单。
外经贸部授权的部委直属总公司主办出国展览会所带的在外销售的物品,属许可证管理商品,应提供外经贸部批准的举办展览会的批件及展品清单。
(五)出口许可证的审核
1.出口许可证审核的一般内容:
(1)出口企业的经营权:即该企业是否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所申请出口商品的进出口经营权,是否为配额招标商品的中标企业。凡是在外经贸部下发的各类出口计划配额文件中列名的企业,即可确认该出口企业的经营权。
(2)出口商品的数量:凡是出口计划配额管理的商品均需经外经贸部及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二次分配)批准,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均应持有效批件正本申领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严格按批准的出口计划配额签发出口证。
对配额有偿招商品,应审核外经贸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企业中标数量及有关进出口商会签章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对无偿招标商品,应严格审核外经贸部下发的中标通知书、企业名单和企业中标证明书。
(3)出口企业的合同:出口企业应持有效的出口报关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合同中的价格不得低于有关进出口商会的意见或参考主要出口企业同类商品的出口价格。
对国家规定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应审核有经营权的外贸(工贸)专业公司及有经营权的出口企业签订的并经有关商会签章的合同,外经贸部规定进口国(地区)有总代理的,应审核出口企业的合同是否与总代理签订的。
(4)申领单位应与批件指定的出口企业一致,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各项内容必须与批件一致,如出口商、商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或金额等,还应审核出口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有关内容,包括进口国别(或客户)、合同号、报关口岸、运输方式等。
2.其他贸易项下的审核:
(1)以外商投资企业项下的审核:
①外商投资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出示有关部门批准的该企业成立的文件及当年出口配额。
②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批准的生产规模、返销此例,年度出口配额不得超出实际的生产能力,出口商品(包括规格、品种)不得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
②在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时,受委托的公司及出运口岸等应合理。
④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进料加工商品出口,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出口数量之内,出口总量不应超过批准的生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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