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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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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价格条款(Price Clause)
价格条款是由单价(Unit Price)和总值(Amount)组成。其中单价包括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价格术语四项内容。
例如: 每公吨 100 美元 CIF纽约价格术语是关于价格条件的一种专门用语,即用一个简短的英文词语或缩写的英文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各自应办理的手续,承担的费用与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
我们在这里只介绍最常用的两种价格术语。
(一) F.O.B(Free On Board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承担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F.O.B下卖方责任
(a)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港口习惯的方式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b)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c)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d)提供有关装运单据,或相等的电子数据资料。
F.O.B下买方责任
(a)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货地点和所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b)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c)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d)自行负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 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根据合同规定将货物由约定的装运港运至目的港并办理保险手续及负担保险费和运费。卖方承担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C.I.F下卖方责任
(a)负责租船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租船订舱,办理运输合同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通知买方。
(b)负担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c)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d)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
(e)提供有关装运单据。
C.I.F下买方责任
(a)负担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b)接受由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保险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c)办理在目的港的接货和进口手续。
五、支付条款(Terms of Payment)
汇付方式下的支付条款
使用汇付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具体的汇付方式和汇付的金额等。
托收方式下的支付条款
使用托收方式时,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交单条件、方式和买方的付款或承兑责任以及付款期限等。
信用证方式下的支付条款
使用信用证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受益人、开证行、开证时间、信用证的种类、金额、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方面的内容。 
六、违约条款(Breach Clause)
异议与索赔条款
该条款的主要内容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提出索赔。这是索赔的基本前提。此外还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等。索赔依据主要规定索赔必备的证据及出证机构。若提供的证据不充足、不齐全、不清楚,或出证机构未经对方同意,均可能遭到对方拒赔。
罚金条款
该条款主要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罚金,以弥补对方的损失。罚金就其性质而言就是违约金。
七、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该条款实际上也是一项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无法避免和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它是在订立合同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发生的,并且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
2.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行为所造成的,即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所造成的。
3.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这种事件的发生是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
因此,凡人们能够预见而未预见,经过努力能够预防或控制的,均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包括:
1.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通常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于自然力量所引起的,如地震、海啸、台风、暴风雪、火灾、旱灾、水灾等;另一类是由于社会力量所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解除合同、免除部分责任、延迟履行合同。
3.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及时通知的义务、提供证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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