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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 进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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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进口索赔
进口商品常因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要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三方面: 
一、向卖方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卖方索赔。例如,原装数量不足;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 
二、向轮船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轮船公司索赔。例如,货物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提单是清洁提单,而货物有残缺情况,并且属于船方过失所致;货物所受的损失,根据租船约有关条款应由船方负责等等。 
三、向保险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例如,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其他事故的发生致使货物受损,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以内的;凡轮船公司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以内的。 
四、在进口业务中,办理对外索赔时,一般应注意以下事项 
1.索赔证据 
对外提出索赔需要提供证件,首先应制备索赔清单,随附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发票、装箱单、提单副本。其次,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要另附有关证件。向卖方索赔时,应在索赔证件中提出确切根据和理由,如系FOB或CFB合同,尚须随附保险单一份;向轮船公司索赔时,须另附由船长及港务局理货员签证的理货报告及船长签证的短卸或残损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另附保险公司与买方的联合检验报告等。 
2.索赔金额 
索赔金额,除受损商品的价格外,有关的费用也可以提出。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租、利息等,都可以包括在索赔金额内。至于包括哪几项,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索赔期限 
对外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提出,过期无效。如果商检工作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可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 
4.关于卖方的理赔责任 
进口货物发生了损失,除属于轮船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外,如属卖方必须直接承担的责任,应直接向卖方要求赔偿,防止卖方制造借口来推卸理赔责任。 
目前,我们的进口索赔工作,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一般由货运代理外贸运输公司代办;属于卖方责任的则由进出口公司直接办理。为了做好索赔工作,要求进出口公司、外贸运输公司、订货部门、商检局等各有关单位密切协作,要做到结果正确,证据属实,理由充分,赔偿责任明确,并要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以挽回货物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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