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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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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1. 
国内某贸易货栈以FOB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有几件货物外包装破裂,并且货物有被水渍的痕迹。经查证,货物是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在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试分析该贸易货栈能否以对方未完成交货义务为由提出索赔? 
分析: 
该贸易货栈不能向对方索赔。 
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承担货物的风险从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开始转移给买方,就本案例看,包装物破裂不是在越过船舷前而是在越过船舷后发生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该贸易货栈自己承担。 
案例2.
国内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我方果断拒赔,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区分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解决了此案。
分析:
上述案例中的合同属CIF性质,按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通则》的规定,双方有关货物风险的划分,是以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的时间为界限的。凡是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既然,货物是在运输途中损失,该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并由买方持卖方转让给其的保险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另外,按照CIF价格成交的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它的特点是“凭单据履行交货义务,并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货物装船并提交齐全的、正确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遭受丢失,买方也不能拒收单据或向卖方索要支付的货款。
几点启示:(1)在CIF合同中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2)在CIF合同中,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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