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四川、湖南和山西三省的6家出口公司相继致函我处,投诉秘鲁某化工公司的贸易欺诈行为。经调查,6家公司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上述秘鲁公司在与我6家公司进行的7单化肥贸易中,采取拖延付款等手段迫使出口公司降价处理抵港货物,造成6家公司损失货款达数十万美元。
经我处会同秘鲁中国商会进行的调查,该秘鲁公司主要采取以下手段行骗:
一、选择保险系数较低的付款方式
这七起诈骗中,没有一家公司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一般使用T/T或者D/P,D/A的付款方式,从而导致诈骗方利用各种诈骗招数拖延付款,直到最后出口商钱财两空。
二、钻秘鲁海关规定的空子
秘鲁海关规定,货物抵港后的48小时内,提单信息即录入进口管理信息系统。30个工作日内若无人办理提货、转运或退运手续,海关将对货物予以没收并拍卖,拍卖所得归秘鲁海关。而提单上标注的收货人则拥有优先购买权。该行骗公司正是利用这一规定,在中方货物到达秘鲁港口后编造理由拖延付款,当海关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才将这一情况通知中方,乘机要求降价。面对这样的讹诈,中方企业无能为力,因为办理货物转运或退运须委托第三方代理,手续相对比较麻烦。在这种情况下,中方企业为了减少损失,避免货财两空,不得不接受降价处理。
三、利用出口商怕打官司的心理
该秘鲁公司利用中秘相距遥远,出口商对秘鲁情况生疏,语言不通等问题,采取分割出口商,多批次少订量等办法进行欺诈。在上述7起被骗案中,中方出口企业分属多个省区,每一订单的货量在100-200吨左右,货值在10万美元以下。当进口商拖延付款时,出口商只发传真或邮件催收,在多次努力未果的情况下,往往不了了之。因为怕麻烦没有人采取法律手段追讨货款,骗子吃到甜头,如法炮制,屡屡得手。中方企业“吃亏”后自认倒霉的做法也从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诈骗公司的恶劣行径,因为无人对它起诉,截止目前,该公司在秘鲁海关的资信等级仍为良好。
四、变化名称加强欺诈的隐蔽性
为掩人耳目或逃避法律追究,该秘鲁公司曾经使用过三个名称与中国公司进行贸易,后经调查发现,这三家公司注册地址相同,总经理也是同一个人。
五、与货代或中间商相互勾结诈骗
在与湖南省的一家企业做贸易时,这家公司勾结货代,伪造提单正本等相关提货凭证,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提走货物,造成中方企业大额损失。而在与山西省和四川省的两家中方企业发生的纠纷中,这家公司找了一家秘鲁外贸公司充当中间商。在中方货物到达秘鲁港口后,进口商再次推托付款,而中间商不但不要求其尽快付款,竟然出面要求中方企业将货物折价处理,并以货物逾期将被海关没收等相威胁。两家公司的行为明显存在合伙诈骗的嫌疑。
被骗的中国企业中有两家企业在使馆商务处和秘中商会的帮助下,与秘鲁进口商进行协商谈判,在30个有效工作日的时间内基本解决了问题,其中有一家四川公司的一批货物由原进口商购进,另一批货物回运,而另一家山西公司的货物则全部转卖给第三方。虽给两家公司都带来了损失,但较之另外一家湖南公司,他们的损失还算是比较轻了。这家湖南公司在货物抵港两个月后才与商务处联系,经查证,他们货值超过10万美金的货物已被秘鲁海关没收,并将于近期进行拍卖,这家公司也只能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了。
鉴于以上情况,我处建议:
一、我企业对秘鲁出口时,应先行调查进口商的资信。当地的商协会或律师事务所是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的主要途径。对资信不良的进口商,宁可不与之做生意也不应该进行可能失败的尝试。我处子网站相关栏目将继续登载秘鲁商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通讯方式,有需要者可以与他们联系。此外,我处还将在子网站上不定期地公布秘鲁不良企业的信息,为我企业规避风险提供借鉴。
二、应高度重视合同条款的严肃性,认真对待每一项合同条款,特别是付款方式条款和仲裁条款。对新客户出口应把握适度的出口量。对传统客户也应该签好每一份合同,以避免日后的不必要纠纷。另外,应尽量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审慎使用其他付款方式。
三、应对出口目的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海关的相关规定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以避免误入法规的盲区,在不经意间遭受经济损失。
四、有过被骗经历的企业,应该通过有效方式给后来者以警示,以防止更多的企业重蹈覆辙。另外,应该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有关情况,以便于对不良企业采取惩戒措施。
五、应遴选可靠的对秘鲁港口和海关情况熟悉的货运公司,争取他们对有关业务提供有益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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