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表现在:叙方一开始非常守信用,在赢得中国公司信任后,就以某种理由希望中方放宽付款条件。由于客户一直以来信誉良好,中国公司在没有收到任何预付款或信用证就轻易将货物发给对方,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叙方找各种理由拒付或让法院将货物扣留。如有叙商将已履行完的合同的付款凭证出示给当地法院,以证明他已付清新合同的货款,从而以起诉中国公司未向他提供原始提单为由,让法院将货物扣留。还有因为叙利亚规定任何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货物的收货人,为此,有商人事先预谋,先找一人代替他成为货物的收货人,当货物抵达港口后,该商人就以该收货人欠他钱款为由,告到当地法院,法院据此就要求海关将货物扣留。
以上结果造成我公司十分被动,最后只好以降价满足叙方要求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鉴此,我们特别提醒中国公司,在与叙商开展贸易往来中,不管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要经常注意从合同条款、付款方式等各个环节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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