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经过
2001年,埃及商人MECCA CO. IMP & EXP.(所有人MUHAMMAD SOILMAN 和AHMED SOLIMAN, 地址:EL BRAGEEL,BRAGEEL BUILDINGS, ZAMAZAM BILDING 8#, APARTMENT 1#,GIZA, 电话:7087735、7082744)通过互联网与我国某公司达成进口金刚石锯片的协议,付款方式为20%预付,80%D/A75天。货款到期后,该商人提出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再我处的协助下,为保证我国企业收款的安全,我处建议埃及商人出具银行支票,该商人被迫出具了其余货款的支票。
二、结果
中方企业再2002年3月就埃商所开3张空头支票一事在开罗法院进行起诉。根据法院的最终裁定,埃商败诉,应立即偿还货款或被逮捕入狱。到目前为止,该埃商虽已受到埃及警方的通缉,但剩余货款仍未付清。
三、经验与教训
1、对埃出口,付款方式应选择较未安全的方式,即100%预付、或L/C方式、或部分预付部分L/C。
2、如果付款方式选择部分预付、部分D/P或D/A,应要求进口商出具银行支票,已保证届时付款。按照埃及的法律规定,开出的支票具有法律效力。出票人如果拒绝、或无能力支付时,必然受到法律制裁。
3、在埃及采取法律手段追讨货款,一般需要一、两年的时间,企业应尽量避免采取法律诉讼程序,减少损失。
4、在埃及的商人中,确有少数不法商人以部分定金为诱饵,骗取我出口企业发货。货到埃港口后,找出种种理由要求我企业放单。一旦这些不法商人取得货物后,就会拖延付款,甚至销声匿迹。
贸易纠纷案例(二)
一、事实经过
我国一家国营进出口公司自1994年与埃及商人NASR ENGINEERING TOOLS CO.,(联系人:HAMMED ABOU HASHEN及HUSSEIN HAMMED ABOU HASHEM;电话:00203-4810599,4817016,4815898,0122141715;传真:4816177,4817002)一直有业务往来。该埃及商人主要经营五金产品、各类手工具和电动工具等。双方一直友好合作,业务不断扩大,最多时年贸易额达到100多万美元。
经过几年的业务往来,鉴于该商人信誉一直较好,我进出口公司逐步放松警惕,付款方式逐渐对埃及商人有利。到1999年,该商人欠款已达30万美元。
二、结果
虽经我涉案公司及我处多次与该商联系,敦促其尽快支付欠款,但到目前为止欠款仍未解决。我进出口公司不得不将该笔欠款作为坏帐处理,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
三、经验与教训
1、对埃出口,无论埃商人信誉如何一定要坚持采取较为安全的付款方式。不要因为是老客户就放松警惕。
2、如果客户信誉较好,付款方式选择部分预付、部分D/P或D/A,也应要求进口商出具银行支票,已保证届时付款。对于买卖双方的欠款纠纷,按照埃及的法律规定,只有支票具有法律效力,埃法院容易做出裁决。
3、无论商人的信誉如何,遇到当地市场不好时,埃商都有可能违约。某些不法埃商拥有两家以上的公司,利用不同的公司骗取出口企业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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