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手册续本
(一)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栏目填满后仍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核发手册续本。
(二)应提交单证
1.书面申请报告;
2.原《登记手册》。
(三)作业流程
企业申请--海关审核—核发续本。
十三、合同核销结案
(一)企业应在《登记手册》到期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后的一个月内向海关办理合同核销结案手续。
(二)应提交单证
1.《登记手册》(含续册及分册);
2.《对外加工装配合同核销申请表》或《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以下简称《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4.《合同核销预录入呈报表》;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1)内销补税报关单及税单;
(2)申请放弃进口保税货物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3)涉及料件补税提供《内销批准证》及必要的许可证件;
(4)边角料、残次品等内销补税申请报告;
(5)其它单证;
(三)作业流程企业提出核销申请—海关审核—海关开具《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企业到中行核销台帐—海关登记《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登记单》—海关签发《核销申请(结案)表》。
十四、遗失《登记手册》
企业遗失《登记手册》应及时报主管海关,同时提交如下单证:
(一)申请企业的书面报告(须有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刊登遗失手册声明的县级以上机关报;
(四)进出口货物清表一式两联(表内应注明“内容属实,如有不实,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企业无法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须提交原进出口口岸海关的查单情况证明);
(六)原缴纳海关监管手续费票据;如该《登记手册》仍有进口料件未加工或加工成品未出口的,经海关审核同意,可办理余料结转、退运或成品出口等手续。
十五、放弃《登记手册》
合同在有效期内无货物进出口,企业放弃执行《登记手册》的,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加注认可意见的申请企业的书面报告;
(二)企业声明没有使用该《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的书面保证(须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
(三)《登记手册》;
十六、下厂核查
(一)海关下厂核查时,企业必须准备以下单证:
1.财会帐:自营出口销售帐(来料加工无此帐);固定资产帐;应收、应付帐;委托加工帐;库存出口产品帐;内销帐;银行存款帐;成本帐;现金日记帐等各类帐册以及有关记帐凭证;年度审计报告等。
2.仓库帐:原材料进出仓帐;成品进出仓帐;进出仓单;送货单;仓库盘点记录表;成品装箱单等。
3.车间领料单、备料单;生产记录单;料件组合、配方表等生产资料。
4.所有在执行的《登记手册》原件或复印件。
5.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二)海关下厂核查时,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报关人员、仓管人员等有关人员必须到场,配合海关开展工作。
(三)企业应签收下厂关员送达的《外勤工作通知书》,并按要求据实反馈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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