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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税制度
www.todaytex.com 11月12日 来源:WTO与法治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保税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

我国现行保税制度的主要形式分为:一是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保税仓库、保税区、寄售代销和免税品商店;二是为加工制造服务的进来料加工、保税工厂、保税集团。

保税仓库是保税制度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是指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海关允许存放保税仓库的货物有三类:一是供加工贸易(进、来料加工)加工成品复出口的进口料件;二是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外国商品寄售业务、外国产品维修业务、外汇免税商品业务及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的进口货物;三是转口贸易货物以及外商寄存货物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所需的燃料、物衬和零配件等。保税仓库分公用型和自用型两类。公用型保税仓库是根据公众需要设立的,可供任何人存放货物。自用型保税仓库是指只有仓库经营人才能存放货物的保税仓库,但所存放货物并非必须属仓库经营人所有。

符合下列条件的仓库经理人,可向主管海关提出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第一,仓库经理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能力;第二,仓库应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第三,应具有健全、规范的仓储管理制度和仓库帐册;第四,应配备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

保税工厂是指经海关批准,用保税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等加工制造复出口产品的工厂。凡经国家批准有进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均可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建立保税工厂。

申请建立保税工厂的条件:1、具有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设施;2、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和出口成品的仓库;3、具有专门记录进口货物和出口产品生产、销售及库存情况的帐册;4、具有专门人员管理保税货和、仓库和帐册。

保税集团全称“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联合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工序连续加工,直至最终产品出口的企业联合体。

申请建立保税集团的条件:1、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集团管理章程和符合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2、加工生产的产品应为国家鼓励出口的商品或重点出口创汇商品;3、具备加工出口产品的设备、技术和能力;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及加工成品、半成品的仓库和场所,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5、应按国家会计法规要求建立有关进口货物和加工成品的储存、调拨、加工、销售等情况的帐册;6、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熟悉海关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对保税工厂的管理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鼓励和促进加工贸易的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海关特准专为生产出口产品进行保税加工的企业为加工贸易保税工厂(以下简称保税工厂)。 

第三条 保税工厂进口的货物属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出售、转让、调换或移作他用。 

第四条 凡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出口生产企业(以下统称经营加工单位),均可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建立保税工厂。 

第五条 建立保税工厂,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专门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设施; 2.拥有专门贮存、堆放进口货物和出口成品的仓库; 3.建立专门记录出口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等情况的帐册; 4.有专人管理保税货物、仓库和帐册。 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加工单位,经提交《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书》向海关申请,经海关实地勘查批准后,发给《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并在核发的登记手册上加盖加工贸易保税工厂戳记,始准进行保税加工。 

第六条 保税工厂为外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和加工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数量合理的化学物品(以下简称料、件),准予缓办进口纳税手续,按实际加工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关税及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第七条 保税工厂进口的料、件的登记备案和核销,按对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保税工厂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时,由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填写专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并在右上角加盖“保税工厂货物”戳记,随附有关单证和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进出境地海关报关,经海关审核后,将其中一份寄送主管海关,另一份由海关签印后,退回申报人交保税工厂留存备查。 

第九条 有关经营加工单位必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进口的原料储存保管、使用加工、加工成品库存和成品出口以及特准内销等情况,列表报送主管海关核查。 保税工厂如将进口料、件同国产原材料混合加工时,必须如实向海关报明投入进口料、件的比例和数(重)量。 

第十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派关员驻厂或随时派遣关员对保税工厂的料、件、成品的库存、出口情况和单据、帐册等进行监督检查,保税工厂应按规定提供办公场所和食宿方便。如保税工厂要求海关派员到工厂办理验放手续,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照章交纳规费。 

第十一条 保税工厂在失去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时或者有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海关可随时吊销其保税工厂证书,并对其发生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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