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条
收受方
本指令将签发至各成员国。
2003年1月23日完成于布鲁塞尔
欧洲议会主席 理事会主席
P. COX G. DRYS
附录
免除第4(1)条中所要求的铅、汞、镉和六价铬的应用
1.小型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5毫克/灯。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 盐磷酸盐10毫克;
—— 正常的三磷酸盐 5毫克;
—— 长效的三磷酸盐 8毫克。
3.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
4.本附录中未特别提及的其它照明灯中的汞含量。
5.阴极射线管、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
6.钢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达0.35%、铝含量达0.4%,铜合金中的铅含量达4%。
7.—— 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85%);
—— 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系统的焊料中的铅(豁免准予至2010年);
—— 用于交换、信号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中的铅;
—— 电子陶瓷产品中的铅(例如:高压电子装置)。
8.根据修改关于限制特定危险物质和预制品销售和使用的第76/769/EEC号指令的第91/338/EEC号指令禁止以外的镉电镀。
9.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
10.根据在第7(2)条中提及的程序,欧盟委员会应评价以下方面的应用:
—— 台卡二苯醚(Deca BDE);
—— 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
—— 以下用途中所使用的焊料中的铅:服务器、存储器、用于交换和传输的网络基础设施、电信网络管理设备(旨在设定本指令豁免部分的特定截止时间);
—— 灯泡;
目前重点是尽快决定这些项是否进行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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