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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指令(中文)内容
www.todaytex.com 11月11日 来源:今日电子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第11条 

收受方

本指令将签发至各成员国。 

2003年1月23日完成于布鲁塞尔 

欧洲议会主席  理事会主席 

P. COX G. DRYS 

附录 

免除第4(1)条中所要求的铅、汞、镉和六价铬的应用

1.小型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5毫克/灯。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 盐磷酸盐10毫克; 

—— 正常的三磷酸盐 5毫克; 

—— 长效的三磷酸盐 8毫克。 

3.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 

4.本附录中未特别提及的其它照明灯中的汞含量。 

5.阴极射线管、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 

6.钢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达0.35%、铝含量达0.4%,铜合金中的铅含量达4%。 

7.—— 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85%); 

—— 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系统的焊料中的铅(豁免准予至2010年); 

—— 用于交换、信号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中的铅; 

—— 电子陶瓷产品中的铅(例如:高压电子装置)。 

8.根据修改关于限制特定危险物质和预制品销售和使用的第76/769/EEC号指令的第91/338/EEC号指令禁止以外的镉电镀。 

9.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 

10.根据在第7(2)条中提及的程序,欧盟委员会应评价以下方面的应用: 

—— 台卡二苯醚(Deca BDE); 

—— 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 

—— 以下用途中所使用的焊料中的铅:服务器、存储器、用于交换和传输的网络基础设施、电信网络管理设备(旨在设定本指令豁免部分的特定截止时间); 

—— 灯泡; 

目前重点是尽快决定这些项是否进行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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