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称。
22.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编号。
23.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4.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25.标记及号码:按出境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栏不够位置填写时,可用附页填写。
26.随附单据:按实际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
27.需要证单名称:按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打"√",并对应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的数量。
28、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出境货物报检范围
1.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境货物;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货物;
3.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货物;
4.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货物;
5.装运出境易腐易变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6.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7.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的检疫。
出境货物报检时间和地点
1.报检时间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出境装运前10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出入境的运输工具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或申报。
2.报检地点
出境货物影子阿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对有内地运往口岸分批、并批的货物,应在产地办理预检,合格后,方可运往口岸办理出境货物的查验换证手续。
对由内地运往口岸后,由于改变国别或地区有不同检疫要求的、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批次混乱货证不符的,或经口岸查验不合格的,须在口岸重新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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