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国政府对外无偿援助或赠送的物资。
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
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指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对除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外的其他实行法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以及根据有关规定非按全额货值征税的部分进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299",简称:其他法定。
二、适用范围
本贸易方式包括:
1.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照章征税的除外,征免性质代码应为"101");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4.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
5.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
6.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
7.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8.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货物;
9.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10.暂时进出口货物;
11.出料加工项下的出口料件及复进口的成品;
12.进出境的修理物品;
13.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
14.边民互市进出境货物。
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及出口货物
一、定义
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及出口货物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等5个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在国家核定额度内实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进口自用物资及对这些地区单独实施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301",简称:特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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