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应办理如下手续:
1.经营国际航线业务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2.经营省际航线业务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审查、批准。
3.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线航线业务的,由各该省人民政府批准,报民航局备案。
4.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所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持有民航局颁发的执照的空勤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2)有与所经营业务相适应、经民航局登记注册。发给适航证件的航空器;
(3)有必需的经营资金;
(4)所使用的机场能够保证运营安全;
(5)航空器的维修设施能够保证适航要求。
5.提出开办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具备前条所列各项条件的证明文件;
(2)企业名称。代号、标志和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经营航线、项目和范围;
(3)经济效益分析。
6.申请开办航空运输企业,经审查、批准、备案之后,由民航局发给经营许可证。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持经营许可证,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开办经营运输业务。
航空运输企业需要变更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时,应当报经民航局批准,并且应当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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