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由公证机构签发的证明商品检验结果的书面证明文件。另外,如买卖双方同意,也可采用由出口商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商品的使用单位出具证明的办法。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检验证明的作用是:
(1) 作为议付货款的一种单据。如果检验证明中所列的项目或检验结果和信用证中的规定不符,有关银行可以拒绝议付货款。
(2) 作为证明交货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3) 如交货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卖双方可以凭此作为拒收、索赔或理赔的依据。
我国商品检验证书种类及适应范围:我国商品检验部门对进出口商品出具的检验证明,一律称为"检验证书",各种证书常见的有:
(1)品质检验证书:证明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成分、性能等实际情况。
(2)重量检验证书:证明进出口商品的重量,如毛重、净重和皮重等。
(3)数量检验证书:证明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4)兽医检验证书:证明动物产品或食品检疫,例如检验冻畜肉、冻禽、冻免、皮张、毛类、绒类、猪鬃及肠衣等商品须使用此种证明书。
(5)卫生(健康)检验证书:证明供食用的动物产品、食品卫生检疫及人工检验,例如肠衣、罐头食品、蛋品、乳制品、冻鱼、化妆品等商品,即可使用此种证明书。
(6)消毒检验证书:证明动物产品及食品经过消毒,例如检验猪鬃、马尾、羽毛、山羊毛及羽绒制品等商品即使用此种证明书。
(7)产地检验证书:某些商品须证明其产地时使用该证书。
(8)残损鉴定证书: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供索赔时使用。
此外,还有证明其他检验、鉴定工作的"检验证书",如:验舱等证书。
如果国外商人要求提供其他名称的证明时,可建议对方采用上述种类的证书,不另出其他名称的证书。例如,国外商人提出要"分析证",就可以用"品质检验证书";商人提出"包装证",可在"重量检验证书"内加注包装内容证明等。如果商人要求我对一批商品分别出具品质证书、重量证书、卫生证书以及产地证书,为了简化手续,在取得对方同意后,可出具上述各项要求合并在一起的检验证书,但在特殊情况下,在同商检局协商同意后也可适当灵活掌握。
商品检验证并不是所有的结汇业务中必备单据,是否需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客户的具体要求,有些不是必检商品,客户又没有要求,在结汇中可不提供。值得注意的是,商检证的提供种类必须与信用证相符,否则会因此延误出运和影响结汇。
装箱单和重量单
装箱单
装箱单(Pack6ngllst)又称花色码单或包装单,是标明出口货物的包装形式、规格、数量、毛重、净重、体积的一种单据。在结汇中,除散装货物外,一般都要求提供装箱单。
装箱单的作用在于:补充商业发票内容之不足,通过表内的包装件数、规格、唛头等项目填制,明确阐明了商品的包装情况,便于买方对进口商品包装及数量的了解和掌握,也便于国外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
装箱单的填制必须注意与结汇中的其他单据绝对一致,否则会给结汇带来阻碍和影响。
装箱单一式几份,由买方提出,出口一方则按要求填制即可。
装箱单的内容,因货物不同而各异,但一般包括:合同号码、发票号码、唛 头号码、货名及品质、容积及重量(包括:毛重、皮重、净重)、进口商或收货人名称及地址、船名、目的地等。装箱单的内容应与货物实际包装相符,并与商业发票、领事发票、提单等所列内容一致。
我国对俄罗斯、独联体各国及东欧等国家出口所使用的发运清单代替了装箱单,其中有一联是随货物同行的。
重量单
重量单(Wej8htl3st)与装箱单作用基本相同,一般均列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净重。在具体业务中,卖方须提供这两种单据,或只提供其中一种,主要根据国外来证的规定及商品中性质来决定。
重量单是按照装货重量(Shlppin8WG58ht)成交的货物,在装运时出口人须向进口人提供的重量证明书。它证明所装重量与合同规定相符,货到目的港有缺量时,出口人不负责任。若按照卸货重量(DeliveredWe68ht)成交的货物,如果货物有缺量时,进口商也必须提出重量证明书,他才可以向出口商、轮船公司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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