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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付款方式比较
www.todaytex.com 09月27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二、托收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D/P 即期“D/A 远期二种。
  “D/P 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因此,“D/P 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小。
  “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
  因而,“D/A 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货。而银行的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承兑为先决条件。
  由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是有一定保障的,即,不会受到财货两空的损失。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进行了承兑,就可以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此一做法,相对于汇款结算方式要安全得多。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买方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此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所谓商业信用的风险性也就在这里。特别是当采用空运交货方式时,托收结算方式更应谨慎从事。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选择做“D/P 即期比选择做“D/A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买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货物的单据,卖方是不会落得财货两空的境地。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
  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就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了单据、提了货之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卖方是无可奈何的。
  由此可见,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的潜在风险
  但是,我们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来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程度:(1)卖方对买方的资信及经营作风应有所了解;(2)及时了解行情行市;(3)了解买方海关等当局的规章;(3)尽可能做“D/P即期,不做或者少做“D/A远期;(4)要求对方预付一定数额的押金;(5)进口国最好有代理人,万一发生意外,也可以代为办理存仓、保险、转运或运回等事宜;(6)还有,在做托收结算时,也可以考虑同时安排续做出口信用保险
  说到出口信用保险,目前大部分企业对此了解不多。其实,作为通行的外贸促销手段,国际上已经流行多年。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是,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出口退税的逐渐弱化;退税由中央、地方财政分担;国家对保费有2%以上的补贴等举措,使得出口信用保险,在企业安全收汇中所起的防护墙作用日益明显。
  我就经手过这样一个案例,之后,令我对出口信用保险在促进企业出口安全收汇方面所起的作用深信不疑。
  某企业接到一张二百余万美元的信用证,当时,经办人见到对方有信用证开来,当即接单、安排生产了。但是,信用证中却有这样一个条款,货物在装运前需对方派员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还有,只有五天的交单期
  第一批货物(价值60万美元)生产完毕后,出口商邀请对方前来验货。不料,开证人推三阻四,直到船期临近,仍无人前来。不由引起卖方的注意,他们就在当地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了保。
  经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调查,该开证人只是香港的一家皮包公司,银行授信额度仅五万港元,并且早有不良记录在案。香港银行开出的这张信用证,实际是一张背对背信用证,即,香港的开证行是依据美国银行开出的原始信用证,再开的第二张信用证。
  明眼人一望而知,此笔业务潜伏的风险不小。
  第一批商品出运后,开证行即以缺交客检证为由,迟迟不付货款。显然,此笔交易已经转而成为信用证项下的托收结汇交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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