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A·T·A报关单证册的核发和使用
第四条
1、核发公会不应签发从签发日起算有效期超过一年的A·T·A报关单证册。A·T.A报关单证册封面上应标明在那些国家有效,和相应的联保公会名称。
2、A·T·A报关单证册一旦签发后不应在该册封面的背面的总货单(General)LT(ist)或在该单加附的续页中,增添项目。
第五条 凭A·T·A报关单证册进口的货物,其所定的复出口期限绝对不得超过该单证册的有效期。
第四章 保 证
第六条
1、凭相应的核发公会所发的A·T·A报关单证册进入该国的货物,如有不遵守暂准进口或转运或过境制等事情,其应纳的进口税及其他税费总额应由每一联保公会向该公会的所在国海关当局缴纳。该公会应与应交纳上述款额的负责人共同和各自单独偿付。
2、联保公会的偿付责任不应超过进口各税总额的十分之一。
3、当进口国海关当局已无条件地注销关于某批货物的A·T·A报关单证册时,该当局不应再向联保公会要求补缴本条1款中所指的该批货物的税款。如事后发觉A·T·A报关单证册的注销系用非法或欺诈手段取得,或有违反暂准进口或转运或过境制规定条件的情况时,仍可向联保公会提出索赔。
4、海关当局如在A·T·A报关单证册满期后一年内,未向联保公会提出索赔,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向联保公会追回本条第1款中所指的款项。
第五章 凭A·T·A报关单证册报运货物的调整
第七条
1、联保公会应从海关当局,对本公约第十条第1款中所指的款项提出索赔之日起的六个月期间内,有权按本公约规定的条件,提出货物已复出口或A·T·A报关单证册已合法注销的证件。
2、如上述证件未能在限期内提出,联保公会应立即交纳押款或暂付税款。此项押款或暂付税款应从缴付之日起三个月后作为已付讫的税款。在此期间,联保公会仍可提供前款所指的证件以便收回其押款或暂付款。
3、在法规中无暂付税款或押款的规定的国家,按上款所付的款项应认为已经付讫,但如从付款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联保公会能提出本条第1款所指的证件,其所付款项应准退还。
第八条
1、凭A·T·A报关单证册进口货物的复出口证明,应由暂时进口国海关当局,在A.T·A报关单证册填写的复出口签证提供。
2、货物在复出口时,未按本条第1款规定签证,如能出示下列证件,则进口国海关当局即使在报关单证册有效期已过的情况下,仍可作为复出口证件接受。
甲、另一缔约方海关当局,在A·T·A报关单证册所填的进口或复进口的申报项目情况,或由该当局根据货物报运进口或复进口时,从A·T·A报关单证册撕下的回执中所填情况开给的证明书,但上述在国外进口或复进口情况须能证明确系发生在拟予证明的复出口以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