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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简介
www.todaytex.com 2009年04月06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Convention on the Unification of the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又称为《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是关于统一各国汇票和本票的国际公约。193067由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集的第一次票据法统一会议上通过,193411生效。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共2编,12章,78条。其主要内容包括:第1编,汇票(1-12章,1-74条),第2编,本票(75-78条)。该公约主要内容有:汇票的开立和格式,背书,承兑,担保,到期日,付款,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追索权,为维护信誉而参加,成套汇票和副本,更改,诉讼时效;一般规定。如,汇票应包含下列内容:票据主文中列有汇票一词,并以开立票据所使用的文字说明之;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付款人(受票人)的姓名;付款日期的记载;付款地的记载;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开立汇票的日期和地点的记载;开立汇票的人(出票人)的签名。该公约对本票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规定,欠缺该公约所载任何要求的票据,无汇票效力,但下列各款规定的情况除外:未载付款日期的汇票,视为见票即付。如无特殊记载,受票人姓名旁记载的地点视为付款地;同时视为受票人的住所地。未载出票地的汇票,出票人姓名旁所载的地点视为出票地。汇票得开立为付给出票人的指定人。汇票得开立为付给出票人本人。汇票得为第三人开立。汇票得在第三人的住所付款,此第三人的住所,可以在受票人的所在地或其他地点。凡汇票为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者,出票人得就应付的金额规定附加利息。至于任何其他汇票,此项规定视为无记载。利率应在汇票上表明;如未表明,上述规定视为无记载。除表明其他日期外,利息自出票日起算。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的形成,是由于各国票据法的立法技术和体例不同,形成了法国、德国和英美三大票据法体系,对票据的国际交流带来了极大不便。1910年和1912年在荷兰海牙举行了统一票据法会议,提出了关于统一票据法的草案,后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搁浅。战后,1930年和1931年由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集的票据法统一会议和支票法统一会议,制定了《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和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和《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等四个关于票据法的公约,统称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统一法体系
日内瓦统一法体系只解决了法、德两大票据法体系的冲突,而英美票据法体系国家因日内瓦公约的规定与其票据的传统和实践相矛盾,拒绝参加。因此,在国际上形成了票据法的两大法系,即日内瓦统一法系和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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