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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支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简介
www.todaytex.com 2009年04月06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解决支票若干法律的冲突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Certain Conflicts of Laws in Connection with Check),是为解决支票法律冲突而制定的统一冲突法公约,1931319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次票据法统一会议上制定,193411生效。同时制定的还有《统一支票法公约》,《支票印花税公约》。
《解决支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共18条。该公约的制定,是对《统一支票法公约》的补充,它与《解决汇票本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基本相同,但由于支票只是支付的工具,所以扩大了付款地法律的适用范围;付款地法决定支票付款的资格。付款地法决定下列事项:1、支票是否须为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以及后注日期支票的效力;2、提示期限;3、支票可否承兑、付款保证、确认或查证,以及该类事项的记载效力;4、持票人可否要求部分付款及是否须接收部分付款;5、支票可否划线、载有转帐或同类表示,以及划线、转帐或同类表示的效力;6、持票人对于备付金是否具有特别权利及该权利的性质;7、出票人可否撤销支票或是否可作出止付;8、在支票失窃情况下采取的措施;9、为向背书人、出票人及其它共同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是否须有拒绝证书或同类声明。
该公约还规定,支票付款人的资格,由付款地的法律规定。支票义务的效力,由签名地的法律规范。所有签字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限,由出票地法律规定。拒绝证书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因行使或维护有关支票的权利而须作出的其它行为的方式,由应开出拒绝证书或作出该等行为的国家法律规范。各缔约国有权保留不适用下述载于该公约的国际私法原则:1、在缔约国之一境外所承担的义务;2、按照上述原则可适用、但非为缔约国之一所实施的法律。对于该公约生效前已发出的支票,其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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