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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汇票及本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简介
www.todaytex.com 2009年04月06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解决汇票及本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Certain Conflicts of Laws in Connection with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是为解决汇票和本票法律冲突而制定的统一冲突法公约,193067在国际联盟召开的日内瓦票据法统一会议上通过,193411生效。这次会议同时制定的还有《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汇票本票印花税公约》。
《解决汇票本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是对《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的补充。因为,《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没有完全统一汇票和本票制度,一方面许多国家没有参加,或者没有批准这个公约;另一方面,统一法公约不是对所有问题都有规定,而且还有保留的条款;此外,会议上又考虑到公约实施后,各国法院解释不同,会引起新的法律冲突。为了弥补这些缺点,日内瓦会议在订立《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的同时,又订立了该公约,这个公约没有包括汇票和本票的全部抵触规则,所以成为解决汇票本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
该公约共2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1、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出票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的规定,但如依本国法无票据能力,依票据行为地法,有能力时则该项票据行为视为有能力。2、票据的行为效力。在票据上签字的人的权利和义务,依票据行为独立原则,不同票据行为受不同的法律支配,汇票承兑人或本票出票人承担义务的效力,由付款地法律规定。汇票或本票上其它签字人承担义务的效力,由签字地法律规定。票据形式依出票地法,背书形式依背书地法。票据的支付依支付地法。拒绝证书的形式和作成期限,依证书作成地法。票据的偿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依出票地法。3、票据的义务履行。指付款及与付款相连的问题。各缔约国有权规定,其国民在国外缔结汇票或本票所构成的义务,如系依照本国法所定形式为之,对于在其国境内的任一国民同样有效。因汇票遗失或被盗而采取的措施,皆由该等票据付款地的国家法律规范。4、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缔约国间的汇票及本票的法律冲突。对于在缔约国领土范围外所承担的义务,或依公约规定所应适用的法律为非缔约国的法律时,缔约国有权决定是否适用所规定的国际私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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