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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未再加工证明”签证管理规定
www.todaytex.com 2009年04月06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根据中国与欧盟达成的协议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直属的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检公司)对中国以香港转输欧盟普惠制项下的出口商品,在港签发未再加工证明,作为中国经香港转输欧盟普惠制项下的出口商品在港未进行加工的证明。为使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工作顺利实施,保证签证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职责任务
国家商检局负责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管理工作;香港中检公司负责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签证抽查、国外对未再加工证明退证查询的调查处理和咨询服务工作;各地商检机构应当协助配合香港中检公司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及国外退证查询的工作。
第二条       “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
(一)中国经香港转输欧盟普惠制项下的出口商品,没有联运提单的,从199641日起,由转口申请人在香港持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及其影印件各一份,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二)货物抵达香港后,转口申请人须按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的签证要求,填写未再加工证明申请单,据实申报货物的详细情况,并提供有关贸易、运输单证。
(三)转口申请人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应不迟于货物装船出运前两个工作日提出。
第三条       “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
(一)香港中检公司受理申请后,应认真审核未再加工证明申请单和有关转口文件是否与有关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及有关出口文件内容一致。经审核无误,符合要求,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即:
香港中检公司在有关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第四栏内加签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其间未进行任何加工之英文字样(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UBJECT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并加盖香港中检公司印章(已在欧盟注册备案),签证人员手签并注明日期。
(二)香港中检公司对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发现违反欧盟普惠制方案规定而进行任何加工或拆箱、检验、再包装及替换产品的,不予以签证。
(三)对经香港转输欧盟的出口受惠商品,转口时对持有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未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事后香港中检公司一般不再受理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
第四条      签证抽查
(一)香港中检公司在签证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对申请转口的货物进行实施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签证。
(二)香港中检公司应对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转口货物在发运前进行一定比例的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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