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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www.todaytex.com 2009年04月06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第四条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第五条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六条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
———————————————————×100≥30
工厂交货价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七条   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第八条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11日起施行。
附件: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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