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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利息征收和退还
www.todaytex.com 2009年04月06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3.加工贸易保税货物需要后续补税,但海关未按违规处理的,缓税利息计息的起止日期比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4.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等内销需征收缓税利息的,亦应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对于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包括税款保付保函)管理的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保税货物,在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时,如果海关征收的缓税利息大于对应台帐保证金的利息,应由中国银行在海关税款缴款书上签注后退单,由海关重新开具两份缴款书,一份将台帐保证金利息全额转为缓税利息,另一份将台帐保证金利息不足部分单开海关税款缴款书,企业另行缴纳。
三、经审核准予内销的,海关应当做出准予内销的决定,签发《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并批注相关意见,同时,加注征收缓税利息的适用利率种类:“活期存款”或“短期贷款”,交经营企业办理通关手续。
经营企业凭上述纸质或电子数据办理通关手续。在填制内销报关单时,若适用短期贷款利率,无需在备注栏中标注;若适用活期存款利率,则需在备注栏注明“活期”字样。
海关核对《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纸质或电子数据内容和内销报关单数据并确认无误后,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内销货物审单、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
四、《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452号)、《海关总署关于2003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署税发〔2003〕126号)、海关总署2004年第39号公告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五、本公告自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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