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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www.todaytex.com 2009年04月06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第十九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海关按照本规定
第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核。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
(容积)、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事项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直属海关应当将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及保税仓库的变更情况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二十条保税仓库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经营企业未申请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保税仓库不参加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保税仓库因其他事由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后,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保税仓储货物入库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入库手续,海关根据核定的保税仓库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并对入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入库货物的进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按照海关转关的规定或者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三条下列保税仓储货物出库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二)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 
(三)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第二十四条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 
(一)运往境外的; 
(二)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者调拨到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 
(三)转为加工贸易进口的; 
(四)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五)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从异地提取保税仓储货物出库的,可以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报关,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出库保税仓储货物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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