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教程 | 业务经验 | 外贸故事 | 网络营销 | 外贸英语 | 外贸单证 | 外贸财务 | 外贸管理 | 外贸SOHO | 实际案例
货运物流 | 通关商检 | 核销退税 | 出口认证 | 政策法规 | 索赔仲裁 | 国际保理 | 贸易方式 | 商务百科 | 机构组织
位置:中国外贸网 > 政策法规 > 历史有效法规 > 国内法规 > 对外贸易 > 浏览文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www.todaytex.com 2009年04月06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三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
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经主管人员提出理由或根据,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中心支局、支局的主管局长或国家税务总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批准,可单独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担保,经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待结案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三十一、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账簿票证的;
(三)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三十二、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十三、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处罚外,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
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
三十四、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税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按其非法所得处以五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企业骗取退税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其他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一页
本文共 6 页,第  [1]  [2]  [3]  [4]  [5]  [6]  页

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订)
发表评论

 
四十五种寻找全球
目标客户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