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04-8-26
【生效日期】 2004-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 第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见附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第二批)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44020000.10
木炭
原料为不为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果核炭、机制炭等
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