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其营业地点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必须使用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第二十一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资料。
第二十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二)出借、出租或者转让批准证书和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单证。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撤销其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擅自从事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协会,协会依照其章程对人员进行协调指导、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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