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如果未能同一流资信的卖方做交易,买方就要想方设法控制船舶。而在C.I.F下,买方就船舶的国籍、船龄、船舶状况等无选择权。换言之,买方争取F.O.B对防止诈骗极为有利。因为,结汇单证最重要的是提单。F.O.B下,买方可随时与船东联系,了解船舶动态,可赶在骗子结汇前,申请禁止令(Injunction)禁止骗子去结汇或禁止银行付款;再者,买方在租船时,也很容易了解船东的资信,有效地防止船东的欺诈。
第三,在采用C.I.F价格订立合同时,买方可以以保证货物的到达或规定船舶开航后的一段时间为结汇的条件,但该合同已不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C.I.F合同。
作为一名业务人员,只懂外贸或仅通航运,有可能会挂一漏万,真正高水平的业务人员,总能利用各种贸易术语的长处,尽力避免种种漏洞,C.I.F和F.O.B之选择就是最好的证明。要想在国际贸易这一难度高、风险大的行业中立于不败之地,重视对信息情报的收集也是相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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