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方寻求的裁定和建议】
韩国要求专家小组裁定:美国与据GATT1994第1条、第6条、第10条下的义务及实施GATT1994第6条协议 (反倾销措施协议) 中的第2条、第3条、第5条第8款、第6条、第11条第1款和第2款下的义务不一致,要求专家小组建议美国采取以下措施:(1)撤销对韩国随机存储器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2)改变反倾销税令复审的最低标准;(3)删除商务部规章中353.25(a)(2)(ii)中的“不可能”标准,并将其修改后的法令与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协议的第11条一致起来。
美国要求专家小组裁定:(1)不接受韩国据反倾销措施协议第1条、第2条、第3条和第17条的要求;(2)不接受韩国关于美国商务部1993年作出的终裁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的要求;(3)商务部的第三次审查不与反倾销措施协议第11条或其他条款,或与GATT1994条款的要求不一致;(3)美国的反倾销法令、规章没有与反倾销措施协议第11条或其他条款及GATT1994的要求不一致,上述措施没有损害韩国的利益。
【专家小组的结论】
美国商务部规章353.25(a)(2)(ii)的“不可能标准”事不能等同于,也不可能确定反倾销撤消后倾销行为还是否会重新发起,因而353.25(a)(2)(ⅱ)与反倾销措施协议的第11条第2款的要求不符。因而根据353.25(a)(2)(ⅱ)作出的第三次年度复审报告也与反倾销措施协议的第11条第2款的要求不符。据此认为,该规定的第三次最终复审与美国据反倾销协议第11条第2款的义务不符。
专家小组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修改其商务部规章353.25(a)(2)(ⅱ)的有关规章及由此裁定的对韩国进行第三次年度复审的决定,使上述美国国内法与反倾销协议第11条第2款的义务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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