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进出口公司接到开证行上述意见后,即邀请几个单位的单证专业人员共同探讨研究.结果认为开证行所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粮油进出口公司以前向开证行所提的反驳意见是错误的.粮油进出口公司 只好向买方乔治贸易有限公司商洽,由于没有按对方要求分批装运,最后答应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对于信用证尚未装运的余额由对方负责进行适当修改信用证条款,才告结案.
【分析】
本案例的粮油进出口公司对于信用证条款的理解比较差.信用证规定:"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 ."就是允许分二批装运,意思很明确,其实就是"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only in two lots." 的意思,怎能理解为分三批以上装运?开证行第一次提出异议时,粮油进出口公司 没有引起注意,进行研究,反而认为对方无理挑剔.他们以自己主观的理解向国外提出反驳,其处理问题态度是不够慎重的.
单据做到单与证相符,尤其表面上与证相符,是信用证项下的制单最根本的要求.如本案例的装运条款,信用证规定装运港:"Guangzhou"(广州),而单据是" Huangpu"(黄埔).不但两者在文字表面上下不一致,而且实质上还是两个不同的港口,所以显然是单证不符.
造成本案例的单证不符,主要由于审查信用证时对条款掌握不严,对信用证条款理解模糊。例如装运
港问题,虽然“广州”这个名称既是城市名,又是港口名。信用证明确规定"Loading port:Guangzhou"(装运港口:广州),当然是指广州港口装运,不可能指在广州城市内装运。由于在审证时没有注意这个问题,所以装船时才决定在黄埔港装。其次,公司有关的单证人员在缮制单据时也没有发现这个问题。信用证规定广州,你提捉单为黄埔,从表面上看两者完全不符。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唯一要求就是掌握表面上单与证完全相符,单证人员直至文单议付后仍未发现这个问题,议付行也没有察觉这个问题,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所以审证工作是一项重要而又细致的工作,需要对条款有一定理解能力的人员担任这项工作,才能对企业起到把关的作用。出口业务的程序从成文签订合同到备货、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直至装运,每一个程序出现问题,最后均在单证工作上暴露出来,造成单证不符,被对方拒付货款或拒收货物。本案例装船时错在黄埔港装船,由于审证人员没有理解"Loading port:Guangzhou"就是指广州港口装船,并非指广州市。如果审证时能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就不致于造成如此损失。
据了解粮油进出口公司当时在装船前由于货物库存仓接近黄埔港,所以有关储运人员提出能否船靠黄埔港装船。问题提到审证人员,要审证人员核对信用证是否允许?审证人员认为信用证要求在广州装运,黄埔港属于广州市,我在黄埔港装运并未超越信用证规定的范围,则答复:信用证允许在黄埔港装船。所以,在装运这个环节没有做好工作,是受审证这个环节影响,最后又落在单证工作上,造成单证不符。分批装运问题也同样由于货源和船舱不足,但审证人员认为可以再分批,所以又造成违背信用证规定,又是一个单证不符。
总结起来,外贸企业在签订合同后主要须抓四项工作:即货、船、证、款。上述本案例的问题就是"货"、"船"与"证"没有衔接好,最后造成"款"无法收回。如此看来,审证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是中心工作。审证工作没有做好,条款理解不清,往往就造成产重损失,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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