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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填制要求

作者:好贸易网 来源:todaytex.com 发布时间:2005-12-30 11:17:09
信息来源:阿里巴巴咨询www.alibaba.com.cn


1、《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A填制要求
1.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在证头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i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国内印制的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须再填打。)
1.2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例:
CHINAARTEX(HOLDING)COPR.GUANGDONGCO.
NO.119,LIUHUAROAD,GUANGZHOU,CHINA
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如GUANGDONG(广东)、GUANGZHOU(广州)、SHANTOU(汕头)等等。
1.3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该栏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
欧洲联盟、挪威对此栏是非强制性要求,如果货物直接运往上述给惠国,而且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时,则可以不填详细地址,但须填:ToOrder。
1.4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例:
ON/AFTERNOV.6,2000FROMGUANGZHOUTOHONGK0NGBYTRUCK,
THENCETRANSHIPPEDT0HAMBURGBYSEA.
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VIAHONGKONG。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日期,日期必须真实,不得捏造。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填证时应注明。例ON/AFTERNOV.6,2000BYVESSELFROMGUANGZHOUTOHAMBURGW/THONGKONG,INTRANSITTOSWITZERLAND.
1.5第4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签证机构填写,申请签证的单位应将此栏留空。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特殊情况下,签证机构在此栏加注。如:
(1)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期,签发“后发”证书时,此栏盖上“ISSUED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
(2)证书遗失、被盗或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盖上“DUPLICATE”红色印章,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CERTIFICATEISINREPLACEMENTOFCERTIFICATEOFORIGINNO.…DATED…WHICHISCANCELLED”。
1.6第5栏:商品顺序号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1.7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填具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原产地字样〈如MADEINTAIWAN,HONGKONGPRODUCTS等〉;如货物无唛头应填“无唛头”、即“N/M”或“NOMARK”。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可填打在第7、8、9、10栏截止线以下的空白处。如还不够,此栏打上〈SEETHEATTACHMENT〉,用附页填打所有唛头〈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般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机构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
1.8第7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
包件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例:
ONEHUNDREDANDFIFTY〈150〉CARTONS0FWORKINGGLOVES。
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对一些商品,如:玩具电扇应注明为“TOYS:ELECTRICFANS”,不能只列“ELECTRICFANS”(电扇)。
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NUMBER)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空白处。
1.9第8栏:原产地标准
完全原产品,不含任何非原产成份,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P”;
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出口到欧盟、挪威、瑞士和日本,填“W”,其后加上出口产品的HS品目号,如“W”42.02。条件:(1)产品列入了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原材料和零部件要经过充分的加工,产品的HS品目号不同于所用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HS品目号;
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填“F”。条件:非原产成份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
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出口到波兰,填“W”,其后加上出口产品的HS品目号,如“W”42.02。条件:非原产成份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出口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填“Y”,其后加上非原产成份价值占该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如“Y”38%。条件:非原产成份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货物,此栏可以留空。
1.10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注: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双”、“台”、“打”等。例:3200DOZ.或6270KG.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WEIGHT)。
1.11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注: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例:PHK50016Nov.2,2000
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具,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1.12第11栏:签证机构的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例:GUANGZH0UNOV..3,2000
检验检疫局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注: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2栏),而且应早于货物的出运日期(第3栏)。
1.13第12栏:出口商的申明
在生产国横线上填英文的“中国”(CHINA)。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凡货物运往欧盟十五国范围内,进口国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EU。
另外,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标上申报地点、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手签人手迹必须在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并保持相对稳定。
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最早是同日)。盖章时应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本证书一律不得涂改,证书不得加盖校对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填制要求
2.1证号栏应在证书右上角填上证书编号,不得重号。
2.2第1栏(出口方)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此栏不得留空。出口方名称是指出口申报方名称,一般填写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发票出票人。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示例:
SINOCHEMINTERNATIONALENGINEERING&TRADINGCORP.
No.40,FUCHENGROAD,BEIJING,CHINA
VIAHONGKONGDAMINGCO.LTD
NO.656,GUANGDONGROAD,HONGKONG
2.3第2栏(收货方)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WHOMITMAYCONCERN”或“TOORDER”,但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2.4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应填写从装货港到目的港的详细运输路线。如经转运,应注明转运地。示例:FROMSHANGHAITOHONGKONGONAPR.1,1999,THENCETRANSHIPPEDTOROTTERDAMBYVESSEL或FROMSHANGHAITOROTTERDAMBYVESSELVIAHONGKONG。
2.5第4栏(目的地国家/地区)应填写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得填写中间商国别。
2.6第5栏(签证机构用栏)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重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2.7第6栏(运输标志)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ASPERINVOICENO.…”(按照发票)或者“ASPERB/LNO.…”(按照提单)。包装无唛头,应填写“N/M”或者“NOMARK”。此栏不得留空。如唛头较多本栏填写不下,可填写在第7、8、9栏的空白处或用附页填写。
2.8第7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应填写具体商品名称,例如:“TENNISRACKET”(网球拍);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SPORTINGGOODS”(运动用品)。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例如:100箱彩电,填写为“ONEHUNDRED(100)CARTONSONLYOFCOLOURTVSETS”,在英文表述后注明阿拉伯数字。如货物系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INBULK”(散装)。如需要加注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如证书有一页以上须注明“TOBECONTINUED”(待续);本栏的内容结束处要打上表示结束的截止线(****),以防加添内容。
2.9第8栏(四位商品编码)此栏要求填写商品H.S.品目号。若同一份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品H.S..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2.10第9栏(量值)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并与商品的计量单位联用。如果填重量的,应该以KGS为单位,同时应该注明N.W.或G.W.。
2.11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应按照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实际出口日期。此栏不得留空。
2.12第11栏(出口方声明)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申领员签字并加盖单位中英文印章,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2.13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并填写签证地点、日期。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请日期(第11栏)。
2.14有关一般原产地证的其它注意事项是:中国原产地证明书一律用打字机缮制,证面要保持整齐、清洁。缮制证书一般使用英文,如信用证有特殊要求必须使用其它文种的,也可接受。为避免对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文字表述,例如:“APR.10,1999”,不得表述为“4.10.1999”。
3、《<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要求
3.1《<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共有12栏,除第8栏及签发到印度的证书第七栏外,其余各栏填法与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相同。
3.2《<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第8栏填制方法如下:
3.2.1完全原产于出口成员国的货物,填写“P”
3.2.2含有非原产成分的货物:
3.2.2.1货物出口到韩国的,填写“W”,并在字母下面标上产品的六位数编码,如:
“W”
9503.70
3.2.2.2货物出口到斯里兰卡的,填写“Y”,并在字母下面标上非原产成份占产品FOB(离岸价)的百分比率,如:
“Y”
45%
3.2.2.3货物出口到印度的:
符合《曼谷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一段第2款规定,即部分/完全原产自中国的货物,第8栏填写大写字母“P”;
在中国完成最后加工工序的货物,证书第8栏填写大写字母“FP”;
对于在中国的生产和劳务支出不少于产品出厂价50%的货物,证书第8栏填写大写字母“V≥50%”;
对在生产中使用了一个或多个《曼谷协定》成员国原料并取得中国原产资格的货物,证书第8栏填写大写字母“SC”。
3.3根据印度的原产地规则,对印度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时,证书第7栏货物描述的截止符下方应根据证书第8栏原产地标准的情况作相应的描述:
3.3.1如果货物符合关税税则第1976号(《曼谷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货物完全原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书第8栏填大写字母“P”(即pure)的,证书7栏描述如下:
Thegoodsdescribedinthiscertificatehavebeenwhollyproduced/manufacturedwithintheterritory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3.3.2如果货物符合关税税则第1976号(《曼谷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货物部分/完全原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书第8栏填大写字母“P”(即pure)的,证书7栏描述如下:
Thegoodsdescribedinthiscertificatehavebeenpartially/whollymanufacturedi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3.3.3如果货物符合关税税则第1976号(《曼谷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货物的最后加工工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证书第8栏填大写字母“FP”(即finalprocessing)的,证书7栏描述如下:
Thefinialprocessofmanufactureofthegoodsdescribedinthiscertificatehasbeenperformedwithi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3.3.4如果货物符合关税税则第1976号(《曼谷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货物的生产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产生的生产和劳务支出不少于货物出厂价的50%,证书第8栏填大写字母“V≥50%”的,证书7栏的描述如下:
Theexpenditureonallgoodsproducedandlaborperformedwithintheterritory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inthemanufactureofthegoodsdescribedinthiscertificateisnotlessthanfiftypercentoftheex-–factoryorex-workscostofthegoodsintheirfinishedstate;
3.3.5如果货物符合关税税则第1976号(《曼谷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货物在生产中使用来自于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的货物,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资格,证书第8栏填大写字母“SC”(即《曼谷协定》成员国累计cunulation)的,证书7栏的描述如下:
Thegoodsoriginatingfrom……[name(s)oftheMemberState(s)]whichhavebeenusedinthemanufactureofthegoodsdescribedinthiscertificate,satisfiedtherequirementsoforigi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srequiredundertheBangkokAgreement.
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E的填制说明
4.1FormE必须用英文填制。
4.2证书应由下列颜色的一份正本及三份复写副本组成:
正本—米黄色(颜色代码:727c)
第一副本—浅绿色(颜色代码:622c)
第二副本—浅绿色(颜色代码:622c)
第三副本—浅绿色(颜色代码:622c)
4.3每份原产地证书应注明其发证单位的单独编号。
4.4证书的证号栏及第1、2、3、5、6、9、10、11栏内容和填制要求参见B.1《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A相应各栏的填制要求。
4.5第4栏官方使用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4栏作出相应的标注。
4.6第7栏货物名称和HS品目号
此栏必须填货物名称和进口国HS品目号
货品名称必须详细,以使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生产商的名称及任何商标也应列明;
HS品目号为国际上协调统一的HS品目号,填4位数HS品目号。
4.6第8栏原产地标准
-货物为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不含任何非原产成份,填“X”;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未使用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该国家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的,使用了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中国-东盟累计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4.7第12栏官方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
检验检疫局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当申请单位申请后发证书时,须在此栏加注“ISSUEDRETROACTIVELY”;
当申请单位申请重发证书时,须在此栏加注“CERTIFIEDTRUECOPY”。
5、《〈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
5.1《〈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暂时使用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除第8栏外,其余各栏填法与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相同。
5.2《〈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第8栏的填制方法,应进一步遵循下述原则:
(1)完全原产或完全获得产品:在第8栏填字母“A”;而且
(2)非完全原产或完全获得产品:第8栏的填制方法如下:
对于符合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第8栏应填写字母“B”,字母B后还应填上非中国原产或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占产品FOB总值的百分比。(例如“B”50%)
6、《烟草真实性证书》填制说明
6.1本证书应与普惠制产地证书FORMA同时使用方有效。本证书用英文或法文填制。
6.2第一栏:出口商
填写出口商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
6.3第二栏:证书编号
与所附FORMA证书同号。
6.4第三栏:签证机构
填写签发机构的具体名称,应注明国别。如:
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GUANGDONGENTRY-EXITINSPECTIONANDQUARANTINEBUREAU
6.5第四栏:收货方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
6.6第六栏:运输方式
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址(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VIAHONGKONG。
6.7第七栏:唛头及包装号,包装数量及种类
唛头及包装号应与所附FORMA第六栏一致;包装数量必须用文字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6.8第八栏:毛重(公斤)
以公斤计算,用数字表示。
6.9第九栏:净重(公斤)
以公斤计算,用数字表示。
6.10第十栏:净重(公斤)(文字表示)
用文字表述商品的净重,以公斤计算。
6.11第十一栏:签证机构的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地点、日期。经审核后签证人在此栏(正本)签名,盖FORMA签证章。
7、《原产地标记证书》填制要求
7.1第5栏填写标记种类
7.2第6栏填写货物原产地
7.3第1、2、3、4、8、9、10、11、12、13、14栏内容和填制要求见B.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第1、2、3、4、6、7、8、9、10、11、12的填制要求。
8、《加工装配证明书》的填制要求
8.1证书右上角应填上证书编号,不得重号。
8.2第1栏至第10栏的内容和填制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第1到第10栏填制要求。
8.3第11栏(制造国家或地区)应填写所加工装配货物的材料或零部件的原制造国家或地区。
8.4第12栏(在中国所进行的具体加工、装配工序及申请地点、日期,签字和盖章)。应填写在中国具体加工、装配工序的名称,例如:某批录音机只在中国进行了加工装配工序,此栏应填写“ASSEMBLY”(装配)。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申领员签字并加盖单位中英文印章,签字和盖章不得重合。申请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8.5第13栏(签证机构证明)填写签证地点和日期,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签字和盖章不得重合。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请日期(第12栏)。
9、《转口证明书》的填制要求
9.1证号栏应在证书右上角填上证书编号,不得重号。
9.2第1、2、4、10、11、12、13、14栏内容和填制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第1、2、4、6、7、8、9、10的填制要求。
9.3第3栏(离港日期)指货物离开中国的日期。
9.4第5栏(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应如实填写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9.5第6栏(装运地)应填写实际装货地。
9.6第7栏(卸货港)应按合同、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填写
9.7第8栏(最终目的地)指货物最终运抵地。
9.8第9栏(货物原产国)如实填写货物的原产国家,原产国家应与货物进口合同或其它能证明货物原产国的单据一致。
9.9第15栏(签证机构证明)应如实填写货物原产国或地区,与第9栏一致。填写签证地点和日期,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签字和盖章不得重合,签发日期不得早于第3栏离港日期及第14栏发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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