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地信用证
本地信用证(LocalLetterofCredit)亦称国内信用证(DomesticLetterof
Credit)或称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LetterofCredit)。
若制造商欲出口其产品,进口商欲购所需产品,但因某种原因不具备直接
签约的条件,或因买卖双方所处地理位置遥远,市场信息不灵,商业渠道不通
等原因,故必须聘用中间商(MiddleMen)或称经纪人(Brokers)介入,
而中间商为保住商业秘密,把握住商业时机并从中获取商业利润或收取佣金。
采用这种贸易方式,中间商须签订两份合同。一般来讲中间商对制造商生
产的产品性能、数量、价格等条件了如指掌,尔后寻求客户。一旦成交首先中
间商与进口商签约,称第一份合同。依第一份合同条款,开立的信用证称原信
用证(OriginalCredit)或(MasterCredit)。原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进口
商,受益人是中间商。
中间商与制造商签订合同,称第二份合同。依第二份合同开立的信用证,
称本地信用证(LocalCredit)。本地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中间商,受益人是
制造商。
原信用证(OriginalCredit)与本地信用证(LocalCredit)的不同处是:
货物单价和总金额不同,原信用证所列的价格高,本地信用证所列价格低,两
者的差价即是中间商的利润或佣金;装货日期不同,亦就是说本地信用证项下
的装货日期在前,原信用证项下的装货日期在后,这样作法以保证按时交货。
除此之外,如须列有其他条款,应视情况而定。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凡进口商要求开立信用证必须交纳押金或称保证金,
但申请开立本地信用证者是以原信用证作担保,同时原信用证的通知银行即是
本地信用证的开证银行,这种作法称,一家银行两份信用证兼有三功能,即通
知、开证和付款。
为保证开出本地信用证银行的权益,一般都采用明文条款维护银行的权
益。如:
“凡凭本信用证所签发的汇票,须待本银行收到开证申请人提交符合原信
用证所规定的单据后,方可付款。”
此条款的实意,是原信用证的通知银行兼本地信用证的开证银行而开具本
地信用证又无押金而是以原信用证作押。
再者,中间人为嫌取两份信用证所列金额的差额,故其单据不同,必须由
原信用证的出口方提供符合进口商要求的发票和单据,进口商才能付款赎单。
但有一点应说明,按一般信用证的要求,凡提示符合信用证所列条款的单
据时,应予以议付或付款。而本地信用证须注明此类条款以示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