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流程
跟单
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
信用证支付。
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信用证。
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
信用证。
通知行通知卖方,
信用证已开立。
卖方收到
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
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卖方将
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
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该银行按照
信用证审核
单据。如
单据符合
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
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
单据寄送开证行。
开证行审核
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
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 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
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 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
信用证交易是一种
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
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
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
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
信用证(套证)。
3. 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
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
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
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
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
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
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 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
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
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
单据与
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
1. 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
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
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
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 有效
信用证的指示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
信用证或
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
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
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
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
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
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
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
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
信用证是一样的。
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
单据限期内把各项
单据送交银行?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
单据吗?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绝大多数
信用证要求按
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
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
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信用证的履行
1.
单据的提交 在跟单
信用证业务中,
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
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
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
信用证和
单据是否备齐。
2. 交单时间的限制
提交
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
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
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3. 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
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
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
信用证除外。 像提交
单据的期限一样,
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
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
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
单据。
银行审核
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
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
单据,以确保
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
信用证要求和各
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 审单准则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
信用证的所有
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
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
单据在表面上与
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
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
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
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
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假
单据,也能得到货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
单据时未能一到
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
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银行不审核
信用证中未规定的
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
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
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
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
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
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 审核
单据的期限
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
单据,并通知卖方
单据是否完备?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
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
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拒,并通知从其处收到
单据的当事人。
4. 不符
单据与通知 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
信用证条款的
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
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收到
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
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
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
单据表面上与
信用证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
单据。
如果开证行确定
单据表面上与
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
如果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
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
单据次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
单据的银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
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通知必须说明拒收
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
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
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和利息。
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这些规定办理,或未能留存
单据等待处理,未将
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则无权宣称
单据不符合
信用证条款。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