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其当事人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
信用证的人,在
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2)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
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
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
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4)受益人(Benificiary)。指
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
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信用证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
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
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
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
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
单据并开出汇票,在
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
信用证条款审核
单据无误后,把贷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
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
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主要内容
(1)对
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
单据的要求,即货物
单据、运输
单据、
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
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UCP5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UCP500》规定:
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
单据在符合
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UCP500》规定:
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
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信用证是一种
单据的买卖《UCP500》规定:在
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
单据,而不是与
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
单据表面上符合
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并支付的责任。
信用证的种类
(1)以
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
单据划分为:跟单
信用证及光票
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①不可撤销
信用证。指
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
单据 符合
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②可撤销
信用证。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
信用证,应在
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
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
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
信用证中末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
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
①保兑
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
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
信用证条款规定的
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
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②不保兑
信用证。开证行开出的
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①即期
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
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
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
信用证。
②远期
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
信用证的
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
信用证。
③假远期
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
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
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
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①可转让
信用证。指
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
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
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
信用证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
信用证。开证行在
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②不可转让
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
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
信用证。凡
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
信用证。
(6)循环
信用证。指
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
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 额的具体做法有:
①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②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
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末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7)对开
信用证。指两张
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
信用证。两张
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
补偿贸易业务。
(8)对背
信用证。又称转开
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
信用证,对背
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
信用证来开立。对背
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
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
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
信用证的
装运期应早于原
信用证的规定。
(9)预支
信用证。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
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
信用证相反。预支
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
信用证规定
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 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10)备用
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
信用证、担保
信用证。指开证行根 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
信用证的规 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