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开证行(lssuing Bank)和受益人(Beneficiary)。其他当事人主要有:知行(Advising Bank)、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付款行(Pay ing Bank)、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和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在
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跟单
信用证有不同的类型,其业务程序也各有特点,但都要经过申请开证、开证、通知、交单、付款、赎单这几个环节。现以最常见的议付
信用证为例,说明其业务程序。
进出口双方签署买卖合同中规定以
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于是:
A.申请开证
开证申请人即为合同的进口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申请开证时,申请人应填写并向银行递交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示银行开立
信用证的具体内容,该内容应与合同条款相一致,是开证行凭以向受益人或议付行付款的依据。对于这一部分内容,申请人也可附上合同,由银行据以缮制
信用证后交申请人确认。二是关于
信用证业务中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声明。其基本内容包括:申请人承认在付清货款前开证行对
单据及其代表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必要时,开证行可以出售货物,以抵付进口人的欠款;承认开证行有权接受“表面上合格”的
单据,对于伪造
单据、货物与
单据不符或货物中途灭失、受损、延迟到达,开证行概不负责;保证
单据到达后如期付款赎单,否则,开证行有权没收申请人所交付的押金,以充当申请人应付价金的一部分;承认电讯传递中如有错误、遗漏或
单据邮递损失等,银行不负责任。
开证申请书内容应完整明确,为防止混淆和误解,不要加注过多的细节。
申请人申请开证时,应向开证行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其他担保品,押金为
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几十,其高低由开证行规定,与申请人的资信和市场行情有关。对于资信良好的客户,有的银行会授以一定的开证额度,在规定额度内开证,可免交保证金。
B.开证行开立
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申请人的开证申请后,应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的指示拟定
信用证条款,有的草拟完
信用证后,还应送交开证申请人确认。开证行应将其所开立的
信用证由邮寄或电传或通过SWIFT电讯网络送交出口地的联行或代理行,请他们代为通知或转交受益人。通知行的主要责任是鉴定
信用证签名或电传密押的真实性,而且,受益人如有问题也可通过这家银行进行查询。
信用证的开证方式有信开(Open by Airmail)和电开(Open by te1ecommunication邮)两种。前者是指开证行以航邮将
信用证寄给通知行;电开即是由开证行将
信用证加注密押后以电讯方式通知受益人所在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请其转知受益人。电开方式又分“全电开证”和“简电开证”。“全电开证”是将
信用证的全部内容加注密押后发出,该电讯文本为有效的
信用证正本。“简电开征”是将
信用证主要内容发电预先通知受益人,银行承担必须使其生效的责任,但简电本身并非
信用证的有效文本,不能凭以议付或付款,银行随后寄出的“证实书”才是正式的
信用证。如今大多用“全电开证”的方式开立
信用证。
C.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通知行收到
信用证后,经核对签字印鉴或密押无误,应立即将
信用证转知受益人,并留存一份副本备查。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将
信用证直接转交受益人;另一种是当该
信用证以通知行为收件人时,通知行应以自已的通知书格式照录
信用证全文经签署后交付受益人。这两种形式对受益人来说,都是有效的
信用证文本。
按《跟单
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通知行无法鉴别
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开证行说明它无法鉴别,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受益人,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未能鉴别该证的真实性。
D.文单议付
受益人收到
信用证后,应立即进行审核,如发现
信用证中所列条款内容与买卖合同不相符合,或者不符合有关国际惯例(主要是《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
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应即通知申请人要求修改,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修改申请书,开证行作成修改通知书后按原来
信用证的传递方式交付通知行,经通知行审核签字密押无误后转知受益人。
受益人对
信用证的内容审核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审核后可以接受,即可根据
信用证的规定发运货物,缮制并取得
信用证规定的全部
单据,开立汇票(或不开汇票,视
信用证规定),连同
信用证正本和修改通知书(如果有修改通知书),在
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递交给通知行或与自己有往来的银行或
信用证中指定的议付银行办理议付。
议付是受益人利用
信用证取得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即由受益人向上述当地银行递交
信用证规定的全套
单据,银行在单证一致的前证下,扣除了预付款的利息和手续费后,购进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和全套
单据。俗称“买单”,又称“出口押汇”。议付是可以追索的。
按《跟单
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开证行在
信用证中清楚表明适用于议付,则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了付款责任。如果开证行在
信用证中表明该证适用于付款或承兑方式,则开证行并不对买单银行承担
信用证所规定的付款责任,该行此时可作为汇票的善意持票人或受益人的委托人向开证行索偿。
即使开证行在
信用证中指定了议付行,议付行也不承担必须议付的责任。
信用证也不禁止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但通常议付是受益人获取货款的一种最为安全快捷的方式。
E.寄单索偿
议付行议付后,取得了
信用证规定的全套
单据,即可凭
单据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请求偿付货款。如果开证行未在
信用证内指定其他银行,则议付行应将
单据寄交开证行;若开证行在
信用证中指定了一家付款行,则议付行应将
单据寄交指定付款行。收到
单据的开证行或付款行,在审单无误后,即应将款项偿付给议付行。若开证行在
信用证中指定了一家偿付行,则议付行应向开证行寄单,但同时又向偿付行发出索偿通知,偿付行在接到索偿通知后,按其与开进行的事先约定,向议付行偿付;如偿付行拒绝偿付,开证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和付款行的付款,是不可追索的。
开证行或付款行如发现
单据和
信用证不符,应在不迟于收到
单据的次日起7个营业日内通知议付行表示拒绝接受
单据,如果能在该期限内表示拒绝,则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
F.申请人付款赎单
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偿付后,即通知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人应到开证行审核
单据,若
单据无误,即应付清全部货款与有关费用(如开证时曾交付押金,则应扣除押金的本息),若
单据和
信用证不符,申请人有权拒付。申请人付款后,即可从开证行取得全套
单据。此时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因开立
信用证而构成的契约关系即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