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有关交易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划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交易双方在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通常都要商定采用何种贸易术语,并向合同中具体订明。贸易术语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因此,从事
国际贸易的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
国际贸易中现行的各种贸易中贸易术语及其他有关的
国际贸易惯例,以便正确选择和使用各种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的产生及其性质与作用。
贸易术语的产生
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
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是同
国际贸易的特点和国际运输,保险及通讯事业工具,装卸货物,投保货运险,报关,纳税人等手续,并需支付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以及其它各项费用,同时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还可能遭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有关这些事项由谁办理,费用由谁支付,风险由谁承担,,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予以规定,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便采用专门的贸易术语来表示,随着
国际贸易和交通运输与通讯事业的发展,国际上采用的贸易术语也日渐增多,除传统的贸易术语,近年来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的性质
贸易术语是用来表示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义务的专门用语,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采用某种专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为了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例如,按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
FOB)成交同按目的港船上交货条件(
DES)成交,由于交货条件不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就有很大区别,。在
FOB条件下,买方要负责派船到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并承担货物越过的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而卖方则负责按时把约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
DES条件下,却由卖方负责派船将约定的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承担货物在目的港船上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而交货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则转由买方负担。
同时,贸易术语也可用来表示价格构成因素,特别是货价中所包含的从属费用。例如,按
FOB价成交与按
CIF价成交,由于其价格构成因素不同,所以成交价应有区别,具体地说,前者不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而后者则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和保险费,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
FOB价应比
CIF价低。
不同的贸易术语,表明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而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大小,又影响成交商品的价格,一般地说,凡使用出口国国内交货的各种贸易术语,如工厂交货(
EXW)和装运港船边交货(
FAS)等,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都比较小,所以商品的售价就低,反之,凡使用进口国国内交货的各种贸易术语,如目的港码头交货(
DEQ)和完税后交货(
DDP)等,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则比较大,这些因素,必然要反映到成交商品的价格上,所以,在进口国国内交货比在出口国国内交货的价格高,有时甚至高出很多,由于贸易术语体现出商品的价格构成,按不同的贸易术语成交,会表示出成交商品具有不同的价格,所以,有些人便把它当作单纯表示价格的用语,而称其为“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
综上所述,足见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即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别一方面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我们必须从贸易术语的全部含义来现解它的性质,正是由于贸易术语具有这两方面性质,所以也有人称之为“价格一交货条件”(Pricre-Deliverde Terms).
贸易术语的作用
贸易术语在
国际贸易中起着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而且一些国际组织对各种贸易术语也作了统一的解释与规定,这些解释与规定,在国际上被广为接受,并成为惯常奉行的做法或行模式。因此,买卖双方只需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须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包含哪些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装卸费,
关税,增值税和其它费用。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3)有利于解决履行当中的争议
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某些事项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起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因为,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并被子
国际贸易界从业人员和法律界人士所理解和接受,从而成为了
国际贸易中公认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
国际贸易惯例。
在
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由于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便和习惯做法不同,因此,国际上对各贸易术语的解释与运用互有差异,从而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为了避免各国在对贸易术语解释上出现分歧和引起争议,有些国际组织和商业团体便分别就某此贸易术语作出统一的解释与规定。其中主要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简称INCOTERMS)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规则》(Warsaw –Oxford Rules)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ng Trade Definition).由于上述各项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在
国际贸易中运用范围较广,从而形成为一般的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之一,在当前各都在积极谋求
国际贸易法律统一化的过程中,
国际贸易惯例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日益受到各国政府,贸易界和法律界的重视。例如,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了
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同时在国际立法中,特别是在1980年制定和1988年1月1日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中得到充分的肯定。该公约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排除适用的惯例,或双方泛采用和经常遵守的惯例,即使当事人未明确同意采用,也可作为当事人默示同意惯例,因而该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事力,因上,为了合理地商订和履行合同以及正确运用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及有关人士必须对国际上各种通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进行深入研究,以便在实际业务中权衡利弊,考虑取舍,对其作出适当的抉择和正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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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通则》的原因及其意义
早在1936年,国际商会即收集了一引起贸易术语并作了解释,定名为《1936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此后,随着
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几经修订,现行的《1990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在《1980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基础上修订公布的,该通则于1990年7月1日生效,国际商会修订《1980年通则》的主要原因是:
为了适应电子资料交换程序(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缩写为EDI)日益频繁运用的需要。
为了适奕运输技术发展和运输方式变革的需要。
《1990年通则》的公布和生效,标志着
国际贸易惯例的重大发展,它不仅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会产生深远的影响,随着《1990年通则》的实施和推广,不令有利于
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且对
国际贸易法律的进一步发展也有促进作用。
(二)《1990年通则》的变化及其主要特点
国际商会重新修订后公布的《1990年通则》其内容变化是比较大的,它将《1980年通则》中使用权的铁路交货/敞车交货(FOR/FOT)和启运机场交货(
FOB Airport)合并到货交承运人(
FCA)术语中,并新增了未完税交货(
DDU)这一贸易术语,其它原来使用的贸易术语仍然保留。因此,在《1990年通则》中,包括13种贸易术语,此外,贸易术语的分类排列方法,贸易术语的国际电码的表示,贸易术语的适用范围,买卖双方义务划分的标准和单证的运用方面,也都有明显的变化。
《1990年通则》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对各种贸易术语采取更为科学合理的排列方法
国际商会在《1990年通则》中,对其采用的14种贸易术语,按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大小排列各种贸易术语的顺序,即从工厂交货开始,一直排到完税后交货为止。而在《1990年通则》中,则根据卖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对各种贸易术语重新矛以分类排列,即将功赎罪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下列四组:
E组(启运)
本组仅包括
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当卖方在自己的地点(即原产地)将货物交给买方支配时,则采用此术语。
F组(主要运费未付)
本组包括
FCA(货交承运人),
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应采用此类术语。
C组(主要运费已付)
本组包括
CFR(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
CPT(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而主要运费已付的情况下,则采用此类贸易术语,按此类术语成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发生灭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
D组(抵达)
本组包括
DAF(边境交货)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未完税交货)和
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在按目的地或目的的港交条件下成交,即要求卖方必须承担货物交致目的的地国家所需要的费用和风险时,则选用此类术语。
上述这种新的分类排列方法具有明显的优点,它即